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通讯员宋瑶)不允许小贩在市场门前私自摆摊,延庆县一市场管理员王某将该小贩打成轻伤。记者昨日获悉,延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吴某在延庆县一市场门外摆摊卖虾,该市场管理员王某同刘某认为该处属于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不允许其私自摆摊卖货,让吴某将摊位挪开。为此,双方发生冲突,王某用拳头击打吴某,又从另一摊位拿了把雨伞击打吴某,吴某用左手遮挡,左手环指受伤,刘某将吴某踢倒,王某趁机抓着吴某的头往地上磕,后被人拉开。
事后据诊断,吴某左手环指中节指骨折,脑外伤神经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被鉴定其主要损伤为外伤导致左手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
吴某向延庆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并要求王某、刘某及市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90余万元。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刘某及该市场共同赔偿吴某13万元。吴某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起诉。
延庆法院审理后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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