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付玉良报道 收钱为他人升迁铺路,以买房为名“借钱”不还,为女儿买房索要“折扣”……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没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94.851万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
收钱帮助下属获提拔
梁道行生于1949年3月,曾先后任深圳罗湖区、宝安区和南山区的区委书记。2002年2月,梁道行担任深圳市副市长。2012年11月29日,梁道行被纪委带走调查,而此时他早已退休。
梁道行较早期的受贿,可追溯到1998年。根据肇庆市检察院指控,1998年底,在深圳市南油集团工作的叶某,在时任南山区委书记梁道行的帮助下调任南山区城市建设中心副主任。
1999年初,叶某为表感谢,在梁道行的办公室送给其15万元港币。1999年下半年,叶某在梁道行的帮助下被提拔为南山区城市建设中心主任。事后,叶某为表感谢再次送给梁道行20万元港币。
买“折扣房”拿装修费
深圳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在开发深圳市南山区常兴旧村改造过程中,因为拆迁户闹访由梁道行出面帮助协调。
2007年5月份,梁道行因小女儿梁某敏要结婚,便打电话给上述实业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向其提出购买房子,李某向张某某汇报。得知梁道行希望买“特价折扣”房的张某某在证言中说,自己推荐了一套房子,被梁家看中,梁的妻子曾某英拿了60万元来交房款。于是自己提了42万余元,交给公司财务,由财务平账,开具了102万多元的发票。
事后,张某某又以装修款的名义贿送给梁道行港币60万元,而至2008年张某某又以出国费、春节过节费的名义先后共贿送了50万元港币。至此,梁道行共收受张某某贿送的人民币42.851万元、港币110万元。
法院认为,梁道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同时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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