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徐星瀚 方开燕)2014年10月21日,人民网接到陕西榆林大井沟煤矿部分股东举报称:因煤矿承包合同到期未归还产生纠纷的民事案件,陕西高院一法官用一纸违法转办函调动两级法院办案,将本已一审、二审结案并部分执行的案子推翻重来,得出与前两次审判相反的结果。事后股东上访,陕西高院纪检组监察室调查后,认定陕西高院某法官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现象,涉事法官被内部处理,但制造的错误至今未被纠正,给当事股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波三折:本已胜诉 再审却败诉
榆林大井沟煤矿股东任美晓告诉人民网记者,1991年陕西府谷县农民王满保等5人合伙在本村兴建了一座小煤矿,后合伙人发展到12人。2002年冬,该矿承包给刘永新经营,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满后,刘永新拒不交还煤矿,并拿出私下与秦贵泽等6名合伙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是煤矿的大股东。部分股东将刘永新告上府谷法院,一审、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刘永新与秦贵泽等6人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永新须交出煤矿及相关证件。2009年4月13日,判决生效并部分执行完毕。之后,情况出现了逆转。
2009年4月18日,刘永新向陕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1月25日,陕西高院立案庭朱新利召开案件单方听证会,2010年1月11日正式立案,审判长及承办人为朱新利。2010年11月2日,立案庭以陕西高院名义,并由立案庭庭长王晓刚签发,作出了给榆林中院的转办函,并以此函结案。
2011年4月21日,榆林中院根据陕西高院转办函,立案再审,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府谷法院重审。府谷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以(2011)府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内含玄机:一纸转办函 调动两级法院
原本胜诉的股东们对此逆转完全不能接受,认为陕西高院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与刘永新存在利益关系,以“转办函”违法审判。他们上访至陕西省人大,陕西省人大函转陕西高院要求认真依法处理。
为此,陕西高院纪检组监察室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存在违法审判等问题。涉事股东给记者看了2012年11月6日印发的陕高法2012362号《陕西高院关于王满保等10人举报省法院原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违法审判等问题的通报》。
《通报》中写到,朱新利的做法违反《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最高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此案中 “转办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并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作为转办函附件的《座谈会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等,却与转办函一起发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陕西高院专业审委会讨论决议,要求榆林中院在审理时应依法纠错,严格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公正审判,不受2010年11月2日“函转”内容影响和约束,并认定刘永新提出再审诉求时提供的谈话笔录复印件真实性、证明力、公正性以及来源均不合法。
人民网记者费尽周折找到曾参与调查朱新利违法审判等问题的陕西高院检组监察室一名工作人员,他看到记者拿着涉事股东提供的陕高法2012362号《通报》坦承,这是他亲自参与调查并形成的报告。他指出以转办函结案违反法律规定,记者问及一纸违法的转办函何以具有如此威力,竟能推翻两级法院原先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说:“这绝对不是一个朱新利能够做得了的事情。”
就是这份362号《通报》让王满保等人看到了希望,他们又上诉至榆林中院,但是,失望接踵而来。榆林中院并未据此撤销复审,而是于2013年7月1日以(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王满保等人的申诉;随后,王满保等人又申诉至陕西高院,2014年4月30日,陕西高院以(2013)陕民二申字第016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满保等人的再审申请。
前后不一:违法办案虽查实 错误缘何不纠正
涉事股东还向记者出示了另一份通报,是201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对辖区所有法院下发的陕高法2013309号《关于朱新利等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情况通报》。该《 通报》指出,朱新利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超审限、调查取证不规范、合议不规范、擅自给他人复印案件有关调查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以“转办函”形式结案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下级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导致案件复杂化,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致当事人多次上访,给省法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法办案的法官朱新利被处理,涉事股东认为这似乎是陕西高院修正错误的一个契机。可事情的进展让涉事股东越来越不理解,涉事股东任美晓说:“陕西高院既然承认转办函违法,而且还处理了相关人员,那高院之前启动再审程序是不是也有错?为什么榆林中院的终审判决依然用错误的证据?高院为什么又驳回我们的再审申请?”
涉事股东于2014年10月25日向陕西高院阎庆文院长提交了申诉书,要求提起院长监督程序,依法改正该错误裁定。在涉事股东中,王满保生于1936年,王金保生于1934年,都已是年逾古稀的老人,他们坚信,依法维权肯定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公正。
陕西高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对人民网记者说,错误不纠正,是此案中法院存在的最大问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专案组对此案调查时就碰到很大阻力,他认为朱新利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该工作人员说,309号《通报》只是一种内部惩罚,这样“以罚代法”的做法暗示此案后面有更深的背景。
为什么陕西高院一方面在查处自己的法官违法违纪,一方面又采信自己的《通报》调查结论已经否定的非法证据?
12月18日,人民网记者在陕西高院,从东门到北门折腾三个来回,终于见到政治部宣教处处长贾明会,希望他能够协调核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采访朱新利。贾处长通过联系后告诉记者朱新利不在单位,关于记者想核实材料的请求,贾处长开始说安排记者去查看相关资料,后来又说不方便,具体情况他也说不好。此后2天,记者多次致电贾处长提供的朱新利办公电话,接电话的人称其不在,几天没来办公室了。
12月29日下午,记者致电榆林中院院长雷建新的手机:“雷院长,您好!我是人民网的记者,关于2011年4月21日,榆林中院根据省法院朱新利发给的转办函来对大井沟煤矿纠纷结案,您当时在做院长并启动院长纠错程序吧?”
雷建新直接回答:“这个案子我建议您找省院好吧?”
记者:“省院我们已经找过了宣教处的处长……。”
“那就行了!”不等记者说完,雷便挂断电话,此后记者继续拨打他的手机便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据了解,背着两个处分的朱新利,目前是陕西高院的一名正科级法警。
一波三折:本已胜诉 再审却败诉
榆林大井沟煤矿股东任美晓告诉人民网记者,1991年陕西府谷县农民王满保等5人合伙在本村兴建了一座小煤矿,后合伙人发展到12人。2002年冬,该矿承包给刘永新经营,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满后,刘永新拒不交还煤矿,并拿出私下与秦贵泽等6名合伙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是煤矿的大股东。部分股东将刘永新告上府谷法院,一审、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刘永新与秦贵泽等6人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永新须交出煤矿及相关证件。2009年4月13日,判决生效并部分执行完毕。之后,情况出现了逆转。
2009年4月18日,刘永新向陕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1月25日,陕西高院立案庭朱新利召开案件单方听证会,2010年1月11日正式立案,审判长及承办人为朱新利。2010年11月2日,立案庭以陕西高院名义,并由立案庭庭长王晓刚签发,作出了给榆林中院的转办函,并以此函结案。
2011年4月21日,榆林中院根据陕西高院转办函,立案再审,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府谷法院重审。府谷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以(2011)府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内含玄机:一纸转办函 调动两级法院
原本胜诉的股东们对此逆转完全不能接受,认为陕西高院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与刘永新存在利益关系,以“转办函”违法审判。他们上访至陕西省人大,陕西省人大函转陕西高院要求认真依法处理。
为此,陕西高院纪检组监察室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存在违法审判等问题。涉事股东给记者看了2012年11月6日印发的陕高法2012362号《陕西高院关于王满保等10人举报省法院原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违法审判等问题的通报》。
《通报》中写到,朱新利的做法违反《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最高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此案中 “转办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并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作为转办函附件的《座谈会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等,却与转办函一起发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陕西高院专业审委会讨论决议,要求榆林中院在审理时应依法纠错,严格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公正审判,不受2010年11月2日“函转”内容影响和约束,并认定刘永新提出再审诉求时提供的谈话笔录复印件真实性、证明力、公正性以及来源均不合法。
人民网记者费尽周折找到曾参与调查朱新利违法审判等问题的陕西高院检组监察室一名工作人员,他看到记者拿着涉事股东提供的陕高法2012362号《通报》坦承,这是他亲自参与调查并形成的报告。他指出以转办函结案违反法律规定,记者问及一纸违法的转办函何以具有如此威力,竟能推翻两级法院原先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说:“这绝对不是一个朱新利能够做得了的事情。”
就是这份362号《通报》让王满保等人看到了希望,他们又上诉至榆林中院,但是,失望接踵而来。榆林中院并未据此撤销复审,而是于2013年7月1日以(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王满保等人的申诉;随后,王满保等人又申诉至陕西高院,2014年4月30日,陕西高院以(2013)陕民二申字第016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满保等人的再审申请。
前后不一:违法办案虽查实 错误缘何不纠正
涉事股东还向记者出示了另一份通报,是201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对辖区所有法院下发的陕高法2013309号《关于朱新利等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情况通报》。该《 通报》指出,朱新利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超审限、调查取证不规范、合议不规范、擅自给他人复印案件有关调查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以“转办函”形式结案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下级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导致案件复杂化,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致当事人多次上访,给省法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法办案的法官朱新利被处理,涉事股东认为这似乎是陕西高院修正错误的一个契机。可事情的进展让涉事股东越来越不理解,涉事股东任美晓说:“陕西高院既然承认转办函违法,而且还处理了相关人员,那高院之前启动再审程序是不是也有错?为什么榆林中院的终审判决依然用错误的证据?高院为什么又驳回我们的再审申请?”
涉事股东于2014年10月25日向陕西高院阎庆文院长提交了申诉书,要求提起院长监督程序,依法改正该错误裁定。在涉事股东中,王满保生于1936年,王金保生于1934年,都已是年逾古稀的老人,他们坚信,依法维权肯定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公正。
陕西高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对人民网记者说,错误不纠正,是此案中法院存在的最大问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专案组对此案调查时就碰到很大阻力,他认为朱新利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该工作人员说,309号《通报》只是一种内部惩罚,这样“以罚代法”的做法暗示此案后面有更深的背景。
为什么陕西高院一方面在查处自己的法官违法违纪,一方面又采信自己的《通报》调查结论已经否定的非法证据?
12月18日,人民网记者在陕西高院,从东门到北门折腾三个来回,终于见到政治部宣教处处长贾明会,希望他能够协调核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采访朱新利。贾处长通过联系后告诉记者朱新利不在单位,关于记者想核实材料的请求,贾处长开始说安排记者去查看相关资料,后来又说不方便,具体情况他也说不好。此后2天,记者多次致电贾处长提供的朱新利办公电话,接电话的人称其不在,几天没来办公室了。
12月29日下午,记者致电榆林中院院长雷建新的手机:“雷院长,您好!我是人民网的记者,关于2011年4月21日,榆林中院根据省法院朱新利发给的转办函来对大井沟煤矿纠纷结案,您当时在做院长并启动院长纠错程序吧?”
雷建新直接回答:“这个案子我建议您找省院好吧?”
记者:“省院我们已经找过了宣教处的处长……。”
“那就行了!”不等记者说完,雷便挂断电话,此后记者继续拨打他的手机便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据了解,背着两个处分的朱新利,目前是陕西高院的一名正科级法警。
作者:徐星瀚方开燕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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