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程思炜 薛冰妮 昨日下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的环保条例,对违法排污造成重大或特大环境案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后将被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
条例对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做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这意味着广东将在全国率先成立跨行政区划的环资审判机构。
针对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条例亮出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狠招。对于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停止或改正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从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广东的环保条例规定了6种适用于“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
条例还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对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处100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环境事件的处3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的罚款。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