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开封1月16日电 (师红垒 董杉杉)1月16日,记者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河南开封七十多岁的王先生虽有四个子女,但他们都不愿承担养老义务,儿子总以手头紧为由拒绝支付老父亲的生活费用。无奈之下,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王先生只好将四子女告上法庭,讨要养老钱。
含辛茹苦地将四个孩子抚养成人的王先生家住开封农村,儿女们一个个相继成家搬出来居住后,有些小病小伤的他也不愿麻烦儿女们,但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越来越走下坡路了,逐步丧失生活能力。无奈之下王先生就找儿子要生活费用,可是,儿子王强却总以手头紧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行为让老人伤透了心。
2012年12月31日,王先生的赡养事宜,在陈留镇人民政府和陈留镇刘五楼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二人达成协议,约定,儿子王强每年给付原告高亮生活费5000元,当年的7月1日前给付其中的3000元,当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其中的2000元;履约方式为,王强将生活费交付陈留镇刘五楼村委会,由其转交王先生。
但让王先生更为心寒的是,儿子王强并不履行约定。痛心的他只好一纸将儿子状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的子女们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王先生老泪纵横,“我要得是你们的钱吗?你们但凡有一点孝心,我能上法院告你们不成,你们还有没有良心……”
在老人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尽赡养义务,违背法律规定。王先生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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