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广州日报东莞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王创辉)东莞长安镇一名居委会主任邓叠森收受包工头贿赂4万元,给予包工头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特别关照。
昨日,记者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邓叠森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而蹊跷的是,邓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退缴了4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邓叠森自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2005年至2007年间,商人莫树发(另作处理)承包建设新安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关照,莫树发分别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送给邓叠森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案发后,邓叠森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了4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邓叠森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邓叠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过,邓叠森的辩护人提出,因邓叠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邓有自首情节,同时,邓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解疑:396万元差额从哪来?到哪去?
邓叠森主动退缴而来 将继续接受调查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邓叠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还认定,邓叠森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虽涉及财政补贴款的处分,但该行为不具有代表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整体上仍属社区自治事务,故其主体身份不属于刑法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同时,法院表示,邓叠森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邓叠森无前科,并退缴违法所得,判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至于暂扣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400万元,其中4万元违法所得直接上缴国库,至于余下的396万元,暂扣机关将继续调查该笔钱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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