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钟法刘波本报记者陈洋根
去年7月5日17时,杭州最繁忙的7路公交车,在行驶至庆春路时,车厢内突然一把火,把公交车烧成了框架, 造成至少30多名乘客受伤,其中有20人重伤,7人为重伤一级。
重伤员中,年龄最小的是一个只有7岁的小女孩,本该拥有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未来,却因为这把火而被彻底改变;
还有一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情侣,一个四肢植皮,一个右手运动功能丧失,两个年轻人的甜蜜生活被彻底摧毁;
最惨的是一户人家的祖孙三代,全被烧成重伤,老人靠呼吸机才能生存,这一家人将来会面临着怎样的生活困难,我们根本无法想象。
这仅仅是此案造成的众多惨不忍睹、惨不忍言的后果的一部分,还有多名乘客,因伤情特别严重、生理机能受到重大损伤,而根本无法表达受害事实……
造成这一切的纵火者包来旭,昨天上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由于他全面认罪,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不持异议,原计划4个小时的庭审,用了不到两个小时就结束了。
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实录
【记者观察】
昨天上午9点,躺在一张特制病床上的包来旭被6名法警推着进入被告席。
他的身体大部分都用被子裹着,只露出一个头,颈部有枕头垫着,头发几乎没有,脸部明显有烧伤的痕迹。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来旭情绪稳定,思路清晰,说话和表达也比较流利清楚。两个半小时里,除了一旁的法警不时为其补充水分外,包来旭中间只提出过一次要求,就是把病床靠背抬高一点。
为什么会放火?
没法边工作边治疗,对生活绝望,只想一死了之
“没有异议。”当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包来旭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包来旭说,自己在2008年左右离开甘肃老家,辗转各地打工。案发前主要在义乌打工,曾因看病住院和复查来过杭州。
检察官问:“这一次为什么来杭州(指在公交车上纵火)?”
包来旭答:“对生活失去希望了,有轻生念头,想到放火。”
包来旭提到,2005年他曾经在老家得过肺结核,2013年在义乌打工时复发,高烧41℃五天不退。在医院治疗后,出院要打针吃药。但是他工作的地方到能够打针的地方很不方便,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医院也不给他打针。
“我要生活,必须工作,继续工作,就没时间也没地方打针治疗。”包来旭说,他感到绝望。
“但我没想到会伤到这么多人。”包来旭称,自己也没跟别人说过自己要到杭州公交车上放火。
检察官提到了在包来旭不辞而别后,义乌公司的领导、同事和工友都打电话或发短信关心他的下落时,包来旭表示,那些人都不是朋友,“我没有朋友”。
为什么会上了7路公交车?
逛到灵隐后觉得很累,没地方好去就随便上了车
庭上,检察官出示了视频监控资料,包来旭纵火用的“香蕉水”等作案工具,都是案发前一天从义乌购买的。
其中10公斤的“香蕉水”花了105元,购自义乌丹溪路化工和条街。包来旭将原本装在铁桶内的“香蕉水”,重新灌装到塑料桶里,因为塑料桶更容易塞进双肩包,方便携带。另外,他还准备了打火机等作案工具。
那天早上,包来旭坐了辆黑车,早上7点多就到了杭州汽车南站。之后一路漫无目的地走走停停,觉得浑身没有力气,走到灵隐时,他觉得没地方好去了,就随便上了一辆公交车。
包来旭说,选择在7路公交车上放火是随机的,“随身带的手机,扔在了灵隐寺附近的垃圾桶里,我想一死了之,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的身份。”包来旭说,在放火前,他处理掉了一切可以识别自己身份的东西。
想到过泼燃香蕉水的后果吗?
知道这种水烧起来很厉害,纵火前曾犹豫纠结过
包来旭回忆,他上车时挑了正对公交车后门的折叠椅位置,把装有“香蕉水”的双肩包放在身体右侧位置(乘客事后作证说,包来旭对双肩包好像特别在意,不时用手摸摸)。
“一开始公交车上人很多。”包来旭说, “我上车后有纠结过,后来想到快要到终点了,不做就没有机会了。”
于是他俯身拉开双肩包,从里面将塑料桶拿出,拧开盖子,将“香蕉水”泼在公交车过道里,随后用打火机点燃……
“两三秒之内大火就烧起来了。”包来旭回忆说,当时他听到了车里人的哭喊声和呼救声,但大脑却一片空白,很快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人躺在医院里,“那时想想很后悔,但一切都太晚了,无法弥补。”
包来旭称,“天那水”(即“香蕉水”)易燃,自己小时候就知道。
而他在警方的供述中也曾提到,有同事曾用“天那水”清洗服装上面的污渍,当时衣服上只沾了一点“天那水”,被烟头一碰到马上就烧了起来,而且烧得很厉害。这个事情他印象很深刻,所以这次他点火选择了“天那水”。
法庭激辩
罪大恶极还是罪有可赦
检察官和律师庭上激辩
公诉方:由杭州市检察院资深检察官毛建中为首的公诉团队。
检察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抢救30多位受伤乘客的费用已超过1300万元,烧坏的公交车损失为31万余元。
检察官分析说,从包来旭选择的犯罪工具来看,“天那水”属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保管、运输、使用都要万分小心,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而包来旭明知如此,还购买了整整10升,用于放火作案。
从其选择的犯罪时空环境来看,公交车相对封闭,人员众多,火势一起,人员难以疏散。在此前提下,包来旭还在闹市区的7路车作案,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再有,从其倾倒“天那水”和点火的时间差来看,期间只隔了几秒钟,即使站在他身边的乘客,都来不及作出正确反应,其他乘客更是在瞬间就陷入熊熊大火之中。
以上这些情况,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包来旭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极其决绝,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意志极其坚定,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极深!
《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建议对包来旭依法严厉惩处。
辩护方: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兼职律师金亮新
辩护律师认为包来旭有从轻情节,并且罪有可赦:
案发前,包来旭是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记录。包来旭离家多年在外打工,踏实肯干一直表现良好,同事和单位领导都对其表示肯定。
包来旭属于初犯、偶犯,没有长期的预谋和策划,包来旭主观上也没有追求后果的发生,也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多乘客受伤。
包来旭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发之后一直悔恨、后悔自责,希望有机会弥补损失,捐献有用器官给有需要的人,以取得被害人和社会的理解。
包来旭公交车上放火是因为经济困难和疾病的双重打击,这又与包来旭来自落后的西部地区,加上社会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案发前包来旭的肺结核复发难于治愈,情绪失落,对生活丧失信心有关。
最后,辩护律师认为,包来旭目前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无再犯可能,包来旭现在双腿部分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虽然实施了放火犯罪造成了相关后果,但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而且受伤乘客的巨额抢救治疗费不能算在放火的直接经济损失里。
上午11点半不到,庭审结束,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包括公交车司机等社会各界群众、被害人家属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不过包来旭无一家属到场旁听。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问包来旭还有没有话说。包来旭没有为自己辩护,但他却说:“为什么当时我拿着针去义乌的大医院、社区医院,没有一家医院肯为我打针?要生活就要工作,但是要治病就不能工作,我觉得生活无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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