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发新规给死刑复核案件辩护——
律师可当面向法官提意见
记者29日从最高院获悉,最高法日前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办法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律师签名后附卷。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办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
为方便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院立案庭。
辩护律师可到最高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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