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明确。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益诉讼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针对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解释》进一步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等。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进一步放低了,对实际操作层面的各项要素,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允许多个组织共同提起公益诉讼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8个方面的规定。
对业界最为关注的诉讼受理条件,《解释》指出,除了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还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分别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目前,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进行。
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实际的可操作性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多家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提起同一诉讼的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对此,杜万华称,可能会有多个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有一个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以后,其他组织如果要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参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问题上,一直被争议的是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该如何处理。
马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有私益诉讼的当事人存在的话,当事人要去提起私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不影响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有一个衔接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是有此规定,公益诉讼判决的证据,在私益诉讼中可以直接使用的,不需要再进行认证。”马勇说。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解释》还分别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
《解释》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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