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近日已揭晓。为生动展现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办案过程和疑点难点,本报从即日起,刊发系列解读专题稿件,对十大案例进行深入报道。
“根据这几年纠正错案的经验看,关键在于证据。徐辉申诉案最终改判,再次说明了这一点。”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徐辉,2001年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9月,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宣判无罪,当场释放。徐辉的再审改判,与2006年12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称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密不可分。
疑点一:警犬鉴别能否作为重要证据
2006年12月25日,徐辉案的申诉材料被送到了最高检申诉厅,该厅负责人将案件交由该厅检察官宋伟承办。宋伟反复查看了案件的全部申诉材料。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镇一条小巷内,出现一具裸体女尸,引来群众围观。有人认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严娟(化名)。19岁的严娟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
珠海警方初步侦查确认,严娟生前曾遭性侵害,头部被钝物击打,系被绳索勒颈窒息而死。警方启用了警犬协助侦查,很快,警犬“猎鹰”发现第一现场—小林镇旧税所厨房。随后,“猎鹰”追踪到不远处的小林镇劳动服务站二楼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条警犬“忠诚”也追到同一地点。时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家,就在服务站二楼南侧。徐辉遂被纳入侦查视野。
1998年9月17日,即案发后的第23天,徐辉被警方带走。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法院认定:徐辉于1998年8月25日凌晨,趁邻居严娟单独在路口等人之机,持砖头将其打昏后,对其实施强奸;当严娟苏醒呼救时,又用电线勒住其脖颈致其死亡。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徐辉依然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还是没有认可徐辉的无罪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诉。此后,徐辉和家人踏上了刑事申诉之路。
宋伟综合审查全案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所采信的证据存在较大问题。原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砖头和电线均未找到。而警犬鉴别书的结论“弃尸现场提取的足迹气味与徐辉的拖鞋气味同一”,虽然是原审裁判认定徐辉犯罪的较为重要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将警犬鉴别书列为刑事证据种类。
“警犬鉴别证据,本应作为一个侦查破案的方向、线索来使用。如果把它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很可能会产生错案。”樊崇义说。
疑点二:DNA鉴定结论是否有排他性
让宋伟特别关注的是,徐辉案中的DNA鉴定表述为“经DNA检验,严某阴道内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有徐辉、周某的精斑”,这一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宋伟将相关审查情况向该申诉厅领导作了详细汇报。申诉厅研究认为,徐辉案存在错误可能,考虑到广东省检察院未对该案件进行过审查,且在省内调查核实更为便利,于是决定交办,申诉厅跟踪督办。2007年1月8日,最高检申诉厅正式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并强调,要在全案复查基础上,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广东省检察院在收到最高检交办材料后,高度重视,指定该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迅速立案复查。2007年3月9日,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
“立案后,我们查阅了徐辉案的全部卷宗。”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徐辉申诉案承办人方炳告诉记者,为了复查徐辉案的全案证据,他和同事们走了很多地方,找了很多人。
方炳重点关注了严娟体内提取物的DNA检验报告问题。他首先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DNA鉴定专家咨询了技术问题。而后,方炳与时任处长杨志刚专程到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技术中心向法医咨询。
他们了解到,2007年的DNA技术鉴定要求至少采用15个位点进行鉴定,而1998年时该技术可以达到采用9个位点的水平,但珠海市公安局的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以及该局委托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所作出的DNA检验结论,仅采用了4个位点,位点数太少,技术水平低,这一结论不能肯定徐辉为犯罪行为人,只能认定他存在作案嫌疑。
对此,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专家李成涛认为,DNA检测位点的多少决定着系统效能的高低,只有系统效能足够大,在做个案检测时才会有较高的科学性。徐辉案中只检测了4个位点,从专业上来讲,系统效能太低,价值也不大,作出当时来看,DNA不能排除他,就有问题。
“即便是发展到今天,DNA也不是100%没有误差的。”樊崇义认为,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结合全案证据,形成排他性的、唯一的定案结论。徐辉案中DNA鉴定结论本身都有两种可能,显然是有问题的。
一盯7年,两级检察机关合力监督
在广东省检察院对徐辉案立案复查过程中,最高检申诉厅始终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多次专门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处认真落实了最高检申诉厅的指导意见。方炳走访了珠海市公安局警犬支队、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了解了警犬气味鉴别的操作流程、鉴别要求等;查找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警犬使用工作规则》(2001年发布)等,进而认定徐辉案中警犬鉴别过程不够科学、规范。
其间,方炳还专程到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辉案的承办人;还到广东四会监狱提审了徐辉。在徐辉案侦查卷宗中,询问、讯问笔录共18份,其中徐辉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方炳了解到,该案影响较大,当地群众议论纷纷,徐辉在案发后23天才被拘留,此前已多次被侦查人员询问,因此有可能获知案情;且侦查机关没有查获徐辉打晕或者杀害严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辉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强奸杀人的唯一结论。
复查终结前,最高检申诉厅再次听取了广东省检察院的复查情况汇报,并就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及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出了《检察意见书》,认为徐辉案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不足,建议对徐辉案启动再审程序。2011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申诉厅再次指示广东省检察院,继续跟踪监督此案的进展情况,督促法院加快对此案的重新审理工作,并做好后续出庭的相应工作。2012年8月,珠海市中级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但迟迟未作出判决。2014年4月,经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广东省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作出判决。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改判无罪;9月15日,对徐辉进行宣判。
获赔157万,督办徐辉案具示范意义
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赔偿办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赔礼道歉。徐辉得到人身自由赔偿金1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据悉,徐辉获释后,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法院认为,赔偿徐辉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予以驳回。
“检察机关办理徐辉案,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表现,是一个法治的标杆,很有示范作用。”樊崇义分析说,我们长期以来都是因“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而纠正错案,因为觉得这样比较安全。实际上,无罪推定是国际上刑事诉讼中纠正错案通用的标准。与此相对应,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我很欣赏最高检申诉厅,既坚持对犯罪的打击,也坚持对人权的保护。”樊崇义表示,检察机关参加刑事诉讼,既要注重打击犯罪,也要注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徐辉案中,最高检能和省级检察机关联合监督,形成合力,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樊崇义还表示,包括被害人家属在内的普通公民,也应逐步树立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如果让无罪的人承担刑责,不仅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人,而且也让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案件纠错之后,办案部门并没有放弃继续办理案件、追捕真凶。“对这类案件,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证据,希望各方都能积极协助侦查。”樊崇义表示,在没有充分证据说明是被告人所为的时候,那么就应该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按照疑罪从无原则释放被告人。
对错案追责问题,樊崇义也很关注。他认为,要分为三个层次来分析:办案人员如果办关系案、金钱案,故意违法办案,要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除此之外的,属于认识上的问题,就要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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