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通过竞争择优的招投标制度,到了大权集于一身的国企领导手中,却成了敛财谋私的工具。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黄小虎通过泄露标底信息,轻易即可获利百万,甚至完全绕开招投标程序,对利用职权“空手套白狼”的敛财手法驾轻就熟。
泄露标底信息幕后操纵索取暴利
通过向特定关系人泄露标底信息,是黄小虎敛财的手段之一。
黄小虎落马前,系担任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在此之前,他还曾担任过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等多个职务。由于履历横跨政商两界,他利用职权敛财谋私的手法也就显得轻车熟路。该案日前已经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上半年,滁州卷烟厂为更新设备,提升卷烟生产技术和产量,拟建“十五”技改联合工房工程。黄小虎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安排李旭向承办商李维东提供工程信息,并透露招标标底,使李维东以中铁十四局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此后,黄小虎通过李旭向李维东索要工程利润。李旭将从李维东处拿来的现金陆续分五次交给黄小虎,共计150万元。黄小虎等人将此150万元瓜分,自己一人侵吞了其中的90万元。
敛财擅长的黄小虎,行贿时同样出手阔绰,为了能顺利收购煤矿,行贿数额高达千万元以上。2009年,为收购山东新汶矿业集团下辖的清大煤矿,黄小虎约见时任新汶矿业集团董事长的郎庆田,表示希望得到帮助,并承诺事后将“表示感谢”。在郎庆田的帮助下,2009年底,黄小虎等人用8500万元的低价,收购了清大煤矿、华丰煤矿。2010年1月,黄小虎安排其妻邵华到香港向郎庆田控制的账户汇入1133多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
大权独揽招投标程序形同虚设
如果说泄露标底信息获利轻松,那么完全绕开招投标程序则是黄小虎谋利的另一大法宝。这使得招投标程序设计形同虚设,黄小虎利用其担任国企领导职务的便利,“空手套白狼”驾轻就熟。
公诉人指控,2003年下半年,时任滁州市卷烟厂厂长的黄小虎知悉由广告代理公司代理广告业务与直接同电视台之间签订广告业务有较大的广告费用差额,遂产生成立公司代理烟草广告谋利之念,于是黄小虎与时任滁州卷烟厂企划部副部长的芮航商定成立广告公司,代理滁州卷烟厂与安徽电视台的广告投放业务。同年10月,因难以在安徽电视台2004年广告征订活动前完成公司设立,芮航借用其朋友张寒啸的“合肥天翼公关广告有限公司”,先更名为“合肥视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由葛志良具体负责。2004年10月,黄小虎等人安排葛志良成立了“合肥德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公司均由黄小虎和芮航实际控制。其后,黄小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不直接与电视台签订广告业务,而是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招投标,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该厂2004年、2005年在安徽电视台卫视频道、经济生活频道等多个频道的广告投放业务交由视网公司,德乐公司代理,两公司在代理广告期间,未展开任何实质性工作,代理广告的广告片制作均由滁州卷烟厂出资委托他人完成。
自2003年至2005年,黄小虎等人套取、截留了滁州卷烟厂本不应支出的665.1万元广告费用,包括从安徽电视台获得的广告代理费和免费赠播的广告费等。后三人将上述款项私分,其中黄小虎分得414.6万元,芮航分得200万元,葛志良分得27万元。
这种绕开招投程序、无本万利的敛财行为,在黄小虎担任国企领导期间比比皆是。2002年上半年,黄小虎提议匿名投资注册成立蚌埠市公正广告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招投标和集体研究等程序,擅自将滁州卷烟厂在蚌埠市部分广告业务交给该公司来做。其后,黄小虎从公司利润中先后累计提取20多万元据为己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小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犯罪,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9年,没收个人财产215万元,同时对其112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招投标腐败重灾区如何“避雷”?
我国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制度,规范招投标领域乱象,然而在法律的“高压线”下,幕后存在人为操纵因素的招投标腐败案例仍时有发生,招投标领域成为公众眼中的腐败“重灾区”,有类似黄小虎这种无视招投标制度的国企领导,还有政府招投标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也有为招投标评审打分的专家。同样,在招投标业内,备受诟病的围标、串标等乱象也是屡禁不止。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认为,这类腐败问题主要出现在对制度法规的执行环节中,一些单位开始时就已经确定了中标人,而该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只是补交了一份投标书,并且寻找一些陪衬公司进行投标,这种投标人之间原本的竞争关系就这样成了一种合作关系,使得招投标丧失了其保障公平公正的意义。
“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领导干部及亲属不允许投标,但是这些人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的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要通过法律对于权力进行约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保证公平。”郎克宇说。
公开透明是确保招投标公平的有效手段。安徽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常伟副教授建议,应加强监督制度,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在内部,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在外部,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化,让群众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还需要有权力的制衡和责任追究的法律惩罚,让那些企图用非法手段干预招投标过程的人在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和所需付出的代价间进行权衡,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他还建议,可以建立一个专家库,在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评估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保证有效地对投标人准确的评估。
一名多次参与招投标的建筑公司负责人认为,国家推广招标制度的正面效果是值得肯定的,招投标行业越来越规范,这是整个社会有目共睹的进步,他们作为业内人士对此有切身感受。但是,在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常常被人为因素弄得走样,有时招投标制度的明规则不得不让位于见不得阳光的“潜规则”,仍然有待完善。(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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