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要让更多公民参与进来,促进公益诉讼发展。在10日下午举办的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上,专家们就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提出以上建议。
在研讨会上,法学专家们投票选出了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江苏泰州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福建仙游县撤销父母监护权案(全国首例)等案件都名列其中。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姚红表示,从广义上讲,只要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都可以称之为公益诉讼。但狭义上讲,公益诉讼一定是要有诉讼主体的,而法律在具体操作及操作程序上却并没有规定。
“实践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环境的、消费的公益诉讼现在落实的情况并不好。”姚红说。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依然模糊,这就给司法部门更大的裁量权。如果地方司法部门较为保守,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依然可能面临各种障碍。
公益诉讼没有一个特定的主体,但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限定了两个主体,一个是机关,一个是社会团体。姚红说,“个人、检察机关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些都没有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贺海仁认为,应当采用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标准,从而推动其更好发展。
法律确实赋予了有关机关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排斥其他的公民和组织。“对于真正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主体,应该是越多越好,而不应有所限制。”贺海仁呼吁,应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推动公益诉讼发展中来。
链接 福建撤销父母监护权案
2013年至2014年间,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女,化名)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还经常让林某挨饿。
2014年6月,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此案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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