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原副局长齐平景受贿、贪污一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了解到,检察机关对此案的起诉书进行了全文公布。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原副局长齐平景受贿、贪污一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平景认罪服判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 扈枫)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淄检公二刑诉〔2014〕6号
被告人齐平景,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8195407175457,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原副局长,曾任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国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院4号楼5门101号,住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9号楼2401室(东户)。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齐平景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2014年8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1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0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齐平景在担任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图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国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先后更名为北京国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四季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四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翰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纳帕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宏公司)、国图物流公司总经理王鹤田(另案处理)、国图公司计划财务处原处长郭颖贤(另案处理)在注册资金筹集、房产购置、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388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齐平景在担任国图公司总经理、中国外文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翰宏公司董事长张宏、总裁李威(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注册资金筹集、借款、借款担保、国有股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10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齐平景在其家中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4次收受张宏、李威给予的人民币700万元、价值7.8362万元装修材料及为其支付的购房款12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27.8362万元。
2、2002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齐平景在担任国图公司总经理、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中国外文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国图物流公司总经理王鹤田的请托,为该公司及其个人在借款担保、房产购置、物业承接、加薪升职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10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齐平景在其家中、王鹤田办公室等地,先后11次收受王鹤田给予的人民币145万元、价值2.4508万元房屋钢结构材料及为其支付的家电款9.101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6.5527万元。
3、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齐平景在担任国图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国图公司计划财务处原处长郭颖贤在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10月,被告人齐平景在其办公室收受郭颖贤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小产权房照片、电视机、洗衣机照片;2、书证:任职文件、会议纪要、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银行查询资料等;3、证人张宏、李威、王鹤田、郭颖贤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齐平景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罪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齐平景利用担任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国图物流公司总经理王鹤田,以向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国图物流公司套取人民币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书、万力特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工程结算汇总表等;2、证人王鹤田、邓少勇、葛平等人证言;3、被告人齐平景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平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38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平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人民币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平景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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