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沈春梅 通讯员乔良
东方今报郑州讯 如果一名服刑人员通过减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就要过春节,那么这名服刑人员或将提前和家人团聚过大年了;如果托人找关系弄虚作假,那么减刑将会被撤销。3月1日起,我省开始试行《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实行新的减余刑制度、表扬奖励清零制度、撤销减刑制度等。
【焦点一】
7个法定假日前可减余刑
在正常减刑中,如果裁定减刑后余刑距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剩余的刑期全部减去,罪犯接到减刑裁定即可刑满出狱。
【解读】 “减余刑制度有裁定即释放的特点。”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介绍,为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实施办法》对适用条件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是将余刑仅仅限定于距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七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二是减去余刑后减刑量不超过法定减刑幅度;三是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的改造表现没有被评定为较差,且二分之一以上为优秀或良好,最后一次也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四是监狱对罪犯的个体改造质量被评估为较好以上。
只有罪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确有悔改表现,法院才可以裁定减余刑。
【焦点二】
托人找关系将不予减刑假释
昨天上午,张云龙通报,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
《实施办法》指出,罪犯在执行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解读】该项内容对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实改造好的罪犯具有重要作用。上述三种情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而且,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其在后次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只能以其在后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次数为准。
【焦点三】
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申诉不影响减刑
刑事申诉是否会影响减刑、假释?此前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所有申诉均影响减刑、假释;另一种认为则相反。
【解读】为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申诉影响减刑、假释。张云龙认为,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刑事申诉权,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错误裁判。
【焦点四】
减刑后表现不好减刑可撤销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撤销减刑的情形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表示不认罪悔罪或者抗拒改造,并将撤销程序明确为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反映、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后向审判机关提出撤销建议。
【解读】张三因表现好,经法院审理后裁定减刑2个月,但减刑之后张三不服从管教,抗拒改造,此时监狱可向检察机关反映,并向法院提出撤销其减刑的建议。
张云龙认为,撤销减刑制度目的在于堵塞少数罪犯利用短期内认罪悔罪骗取减刑的制度漏洞,将罪犯改造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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