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余渐富在此次两会发表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议案: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
案由: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
提案人:余渐富委员
内容: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税制度,1980年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2006年调整为1600元,2008年调整为2000元,2011年调整为3500元。我国GDP从2011年471564亿元增加至2014年588019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2011年19109元增加至2014年28844元,物价水平也处于持续增长之中,而个税起征点一直停留在3500元。
一、提案依据
(一)当前个税已失去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二是增加税收收入,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置为3500元,且四年未做调整,工薪阶层已俨然成为纳税主体。可见,当前个人起征点的设置已使征收个税失去了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从财政收入来看,2014年国家财政收入总额14.035万亿元,而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377亿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当前个税起征点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要求不相协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改善,消费已不限于衣食住行,精神生活消费逐渐增加份额。而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收入水平,特别是房价的高企影响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
(三)综合税制的施行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
个人的收入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支出的,如家庭购房、购车、教育、赡养等费用的支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当然更加合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综合税制的施行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一是我国信用系统还不够健全,国民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也有一定的差距,二是收入渠道较多,难以完全统计,部分职业收入以现金的形式取得,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障碍。
(四)提高个税起征点将直接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自然会增加,可以提高社会消费能力,扩大内部需求。而国内商品征收17%的增值税,随着中低收入者购买能力的增强,也会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二、建议
为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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