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79岁的陈女士在医院安装心脏起搏器,没想到被电极刺破了胸膜,后又被诊断为起搏器电极穿孔,先后进行了两次开胸手术,陈女士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医院方存在过错,判决院方赔付陈女士损失3万余元。
安了心脏起搏器一年内又“拆”
陈女士起诉称,2012年11月,自己因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就诊。当时,医院给陈老太的治疗方案是安装起搏器,并于2012年11月22日在医院进行安装手术。
但让陈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手术时,电极将陈女士的胸膜刺破,医院不得已进行了开胸止血手术。
随后,2013年10月,陈女士陆续出现气喘、行走困难、下肢水肿、心包积液等症状,“医院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仅告知过3个月再复查。”陈女士起诉称,自己的病情在几天之内迅速恶化,到另一家大型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心包积液、起搏器电极穿孔、胸腔积液(双侧)。
2013年11月28日,陈女士进行了心包穿刺手术,同年12月3日实施了起搏器装置去除术、开胸探查术,将电极取出。
老人起诉要求医院担责
陈女士认为,安贞医院在自己的诊疗过程中,极度不负责任,导致自己这么大年纪一年做两次开胸手术,不仅支付巨额医药费,而且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巨大损失。
陈女士将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中,安贞医院辩称,与陈女士的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方已经处理完毕,陈女士按照60%责任比例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费用,并无法律依据。
陈女士称,医院没有尽到义务,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医方存在过失判决赔偿3万
庭审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技术责任鉴定,根据鉴定意见,2012年11月21日陈老太入住医院时,据病例记载,近2年来无诱因出现胸痛,伴憋气等表现。
医院方在给陈女士做“双腔起搏器植入术”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左胸腔大量积血,医方存在过失。
2013年12月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起搏器装置去除术、开胸探查术”,术中见起搏器电极穿孔于心尖部,依据患者术后病程及心包积液发现时间,此穿孔属安装“起搏器植入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少见并发症。医方未嘱患者定期复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因此,医方未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给患者增加了痛苦及经济损失,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过鉴定,陈女士心肌损伤符合九级伤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双方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证,因此法院结合过错情况和损害程度,确认责任比例为30%。
最终,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付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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