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法院宣判此案,饭店应赔偿伤者13万余元。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也到现场旁听。
市民 在饭店玩滑索摔骨折 伤者索赔近20万元
董先生今年40多岁,去年8月27日中午,为了庆祝孩子考上大学,他来到一家饭店预订了包房。
“我以前也来过,这里有可供顾客免费游玩的娱乐设施,其中有一项是滑索,以前也玩过。”他说,在等人的过程中,他玩滑索。结果,滑索出现故障,他悬停在索道上,结果从3米高处摔落受伤。被送到吉大一院后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经手术,他在去年9月24日出院。
他说,这次摔伤,给他带来了身心上的痛苦。一直到现在,仍然无法工作。
董先生说,事发后,家人和饭店多次协商此事,但饭店方并未给予任何赔偿。他认为,饭店提供的滑索应该按时检修,发生故障致他摔伤,理应给予相关赔偿。他委托妻子起诉饭店。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他的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9万元,出院后的误工期限为伤后5个月。双方此后多次协商未果,董先生向饭店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94938.6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饭店 伤者属个人行为 饭店方不应赔偿
13日下午的宣判,原告与被告均由委托代理人出庭。
饭店方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但原告并非在被告餐厅就餐受伤,是其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使用饭店员工用于拓展训练器械的情况下受伤的,属于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鉴定意见也持有异议,但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被告还提供了照片证据,显示滑索周边立有警示标识,显示滑索为被告拓展训练专用。
但原告方否认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该标识。
法院 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饭店方赔偿13万余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订餐,被告亦同意原告就餐,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到达被告处等待就餐,双方对餐饮服务达成合意。按照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告董先生在到达被告处时双方就已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已生效,被告有提供优质、安全餐饮服务的合同义务,以及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
无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警示标识,客观上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未受阻碍使用该滑索而受伤,故被告未尽到保障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索道设立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被告对于索道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索道受伤,被告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代理费并非合同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受伤支出交通费用,这三项不予支持。
13日下午,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被告应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7114.54元。案件受理费4199元,由原告负担1246元,被告负担2953元。
宣判结束后,原告方称,基本满意,对于是否上诉,还需考虑。而被告方则称,作为委托代理人,需与当事人做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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