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
案发20年之久
纸张已经发黄
部分已经开裂
聂树斌案代理律师
首次获准可以完整阅卷!
聂树斌案代理律师 李树亭:
应该说是超乎我们的预期了。
侦查卷、一审卷、二审卷
加起来不足300页的案卷
能不能还原聂树斌案真相?
聂树斌案前申诉代理律师 刘博今:
我们要仔仔细细阅读全部卷宗,从重梳理出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聂树斌案
复查结果即将公布
《新闻1+1》今日关注:“聂树斌案”复查:从保障律师权利开始!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今天我们的节目从一张照片说起。这张照片是拍摄在3月17号,也就是昨天。拍摄地点,山东省高院,这个普通的房间是山东省高院的阅卷室。我们可以看到,背对镜头坐的这一排是山东高院的工作人员,面对镜头坐的中间这位是聂树斌的老母亲,旁边是聂树斌案复查期间的两位代理律师。那么他们要做的就是要查阅聂树斌案的卷宗。
昨天的这一幕被很多人认为是值得载入史册的,因为这是自聂树斌案以来,律师第一次能够阅读到关于这个案件的全部的卷宗。
那有人就会说了,律师看卷宗,这本是律师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为什么还会引起这么多的关注呢?那今天,我们就首先来关注一下,昨天在这个山东省高院的阅卷室里面,到底发生了一些什么?
一张桌子,几把椅子,本是一个普通而平常的法院阅卷室,却因为一份案卷的出现而带来一些特殊意义。
昨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楼的阅卷室里,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会见记录上签字并按下了自己的手印。这一刻,她已经等了十年。
聂树斌母亲 张焕枝:
我到那办了手续,我就直接把那个一个房间里,我两个律师都在那工作,我提前看到律师手里拿着卷,这一块我放心了。
原本以为只能看到聂树斌案案卷的张焕枝没有想到,山东高院还为她们准备了另外的资料。
张焕枝:
我去了以后,一个法官叫孟庭长,给我谈了一些事情,今天都正式让你的律师能看到卷,能拿到卷。这四种卷,一共17本,跟我们提出来介绍。
你们到那去的时候,这些卷已经准备好了?
张焕枝:
对,山东高院都已经准备好了。
除了聂树斌案三本卷宗之外,昨天,聂树斌案两位代理律师,还同时被允许可以查阅王书金案的八本案卷,此外还有河北省高院复查的案卷三本,以及河北省联合调查组的复查案卷三本。面对这些资料,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在自己的微博中直言感谢,在他看来,河北高院、石家庄中院以及河北公安的6本调查卷,任何法院都可以做内部资料处理不予公开的,没想到山东高院竟‘全盘托出’。而另一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也同样感到意外。
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 李树亭:
说老实话,之前虽然我们申请山东高院和调取并允许我们查阅复制王书金的案件,但从心里说是不抱太大的希望。这次不仅是让我们查阅复制了王书金的这八本卷宗,同时也查阅了其他的六本卷宗,应该说是超乎我们的预期了。
复印、拍照,两天的复制案卷工作,今天下午全部完成。作为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把阅卷权的实现,视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李树亭:下来之后我们要仔仔细细的阅读全部的卷宗,从中梳理出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尽最大限度复原聂树斌案的真相,之后我们会提交一个比较完备的代理意见给山东高院,然后我们就等待山东高院复查结论
就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委政法委书记才利民向记者透露说,聂树斌案已经交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两个多月,结果两会后将见分晓。
让我们,一起等待。
董倩:
从昨天到今天,山东高院这样的一间普普通通的小小的阅卷室,虽然没有对媒体开放,但是里面发生的一切,都牵动着外面所有人的心。
那么这一次最大的看点,就是因为这次阅卷的范围超出了预期,我们看为什么说是超出了预期。这一次两位律师能够看到的一共是17本卷宗,那么律师本来以为就只能够看到聂树斌案的三本卷宗,但是没有想到,这回他们同时也看到了王书金案的八本卷宗,最值得一说的是,还看到了复查卷,也就是河北省高院和河北省联合调查组的复查卷六本,加起来是17本卷宗。
其实要说是,就是这六本卷宗,作为法院作为高院来说,是可公布,可不公布的,因为完全可以把它作为内部资料不公布,但是这一次也把它全盘公布了出来。
很多人说对于这次山东高院的做法值得称赞。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人说,律师看卷宗这是题中应有之义。那么接下去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田文昌主任。
田主任,首先我想听听您的看法,因为这次两位律师都这样说,说阅卷范围超出预期,您认为就是他们看的这17个卷宗,有没有超出您的预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应当这样说,他们说的这种认识没错,是对的,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如何认识这个问题,恐怕不这么简单。
首先申诉代理当中,阅卷问题过去在法律上就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申诉代理当中律师的作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这次四中全会的决议里面非常清楚的明确的规定了,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案件,那么应当说,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这种权利本身就意味着它有当然的阅卷权,这一点是四中全会以后的明确规定,是一个进步。
接下来,律师谈到的阅卷的范围超出了预期,这也是一个事实。为什么这样讲呢?过去确实有一种内卷外卷之分,我也遇到过,比如说法院内部的卷是律师看不到的。那么这次能够不分内外都让律师看了,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进步。但是,严格的说,从诉讼理念和诉讼原则来看,律师阅卷,确实所有的卷宗律师都应当有权利看到,因为它是体现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试想,如果律师不能全面看到卷宗的内容,他怎么可能去全面的的行使辩护权呢?
田主任,有人说,这一次山东省高院之所以采取这样的一种公开,把所有的卷宗都公开这样的一种方式,有没有这样的一种因素在里面,就是因为这件事情是特事特办,有着上级的这样一种要求,还有舆论给的这种压力,您怎么看?
田文昌:
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确实有一个比较大的突破,但是我非常欣喜的认为,这个突破会给将来的律师阅卷问题开一个好头,因为意味着律师阅卷就应当具有全面阅卷的权利。
好,谢谢您,田律师。这一次两位律师表达着他们的感受,就是觉得超出了他们的这种预期。那么也有人觉得,这是不是一惊一乍?绝不是这样的。因为聂树斌案的律师,从他们代理申诉开始,十年的时间,就一直要求阅读全部的卷宗,但直到昨天他们的这种申请才得到满足,那么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在过去这十年,究竟都发生了一些什么?
“刚从山东高院出来,查阅了聂树斌的全部卷宗”这是昨天中午,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陈光武发布的一条微博,这条名为“为山东高院点赞”的微博,被放在了置顶的位置上。
聂树斌母亲:
从我的第一位律师开始一直到现在的律师,每个律师都要求阅卷,但是河北高院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每次见到法官,都会说许多理由不让律师阅卷。
聂树斌案,已经过去了20年。从2005年开始,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十年过去了,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们,一直在申请能够查阅聂树斌的案卷。
昨天两个律师终于见到了卷宗,我感到很激动,很高兴。
刘博今是代理过聂树斌申诉案的诸多律师之一,代理的时间是从2010年5月到今年年初。他说,在近五年的时间里,他本人申请阅卷超过五十次,但最终都没能实现。
比如电话答复的时候,说我们请示一下领导吧,你这个意见的确现在我们也不好作主。我说那明天能给我答复吗?他说过几天吧,那我第二天可能第三天我还要打电话,有没有答复,然后继续追问,每次不厌其烦的追问,实际上这些办事人员会把我们的信息反映到院长或者相关部门,我们知道我们这样无数个去逼问,实际上是肯定会有结果的。
除了电话申请,刘博今也提交过十几次书面申请。为了提高成功率,他也做了各种各样的尝试,比如在网上公开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同时还在每一次提交申请时都写上新的内容。
每次内容都不一样。
都没有得到过任何的回复是吗?
刘博今:
对,任何部门没有回复过一个电话,一句话。
为了得到答复,刘博今和其他代理律师也曾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提出申请阅卷。
我们去河北省高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庭长,立案庭庭长就给我们专门做了一个解答,我们互相讨论一个多小时,最后不了了之。
他的解答是什么呢?
刘博今:
他的解答说没有直接规定 ,要搪塞我们。
刘博今表示,自己此前在全国各地要求阅卷都基本上很顺利,并没有碰到过像聂树斌案这样多次被拒绝的情况。
我们申请卷宗阅卷是我们的权利,并且是一个很占理的事情。
去年12月12日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向媒体表示,山东高院会保障律师阅卷权,在该案复查结束前,一定会安排律师阅卷。
昨天,聂树斌案的完整卷宗,终于出现在如今代理聂树斌案申诉的两位律师面前。
20年了,我们接下去用最粗略的线条,简短的回顾一下这20年都发生了什么。首先,事发在1994年,聂树斌是因为怀疑在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抓,一年之后的1995年,他被枪决。好了,又过了10年,出现了一个王书金的人被抓,他说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是他杀的,很快河北省高院就表了一个态,说对这个案子要进行调查。那么调查了8年半之后,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并非聂树斌案的真凶。那么2014年的12月1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昨天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的卷宗。
其实我们要关注的是从这开始,那么这个案子真正走入人们的视野,也就是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一案出现了两凶。从2005到昨天,整整十年还要多一点的时间,律师一再要求要看这个整个案子的卷宗,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没有被满足。
那么10年的时间,最终才看到案子的卷宗,这个首次虽然来的有点晚,但是毕竟开启了程序正义的最关键的一步。接下去我们继续连线田主任,田主任,您看10年的时间,律师要阅卷,不让看那这对外界来说,会有一种什么样的猜想和想象?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讲,确实过去比较模糊。但是不管怎么模糊,从司法原理和原则来讲,阅卷权只要律师代理案件,阅卷权是当然的权利。其实这涉及到根本问题的,独立司法和阳光司法的问题。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体现在什么地方,一个是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再一个是如何体现阳光下的司法,这么多年来,我们之所以很多得不到解决,包括阅卷权得不到解决,实际上是没有做到阳光下的司法。
事实上,如果说充分保证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能够在充分保障发挥律师辩护作用的情况下去进行司法活动,在很重要意义上体现了阳光下的司法。如果是司法公开性得到了保障,你不管结果怎么样,就容易得到全社会接受和认可。相反如果没有阳光下的司法,总是背着阳光暗箱操作的话,即使你的判决没有问题,社会公众也会提出质疑,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那么我们看这10年了,律师换了一茬又一茬,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两个字,在申诉。但是如果做律师的,他看不到整个案子的全部卷宗,他能不能去申诉?
他根本就无法行使他的辩护权,包括前一段死刑复核问题也是一样,死刑复核问题也一直存在着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障碍。值得欣慰的是,刚刚不久前最高法院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死刑复核律师当中有阅卷权了。
所以可以说聂树斌案这种重大代价所带来的一种推进,在这点上可以说有所推进,我相信,通过聂树斌案的阅卷以后,对律师代理申诉当中阅卷权的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这是我们大家所期待的。
田主任我们简短的比较一下,不管这回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聂树斌案原来的审判到底有没有问题,它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那么和以前原来的那种方式相比,会有什么样的不同?
这是一个很大的改进,很大的进步,我认为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就是从现在做起,我们从聂树斌案的阅卷来开始,能够进一步的加强司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加强律师在辩护当中发挥作用的充分的利用。
好,田律师,稍候我们继续有问题给您。那么聂树斌案的律师们阅卷难,是律师这样的一个群体所遇到的一个问题的缩影。在现实中,除了阅卷之外,律师还有哪些权利是需要得到保障的?我们继续关注。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曾被律师们称作是“三大难题”,也给律师履行自己的辩护权利带来了影响。
去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强化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而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也被舆论称为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刑法、民法、刑诉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让律师在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丰富。
去年12月,最高检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最高检时隔10年,第三次下发文件,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部署。这个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等,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2014年12月29日新闻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就在今年2月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在这个指导着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文件,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其中,十次提及了“律师”一词。包括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等。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那么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我们刚才通过短片看到,很多规定包括很多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都有,但现在的问题就是,田主任,几个字,怎么落实?
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可以说四中全会以来,对保障律师权益,对保障司法公开公正的措施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价值的设想和决议,应当说四中全会以来提出的这些问题是空前的,在中国法治界这三十多年从来没有这么集中,这么有力度。
但是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执行起来,推动起来,还有相当大的阻力,速度还很慢。那么我认为有两个问题最直接,一个是理念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很多问题在理念上,在认识上仍然没有转变,就是律师究竟是做什么的?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必要环节,还是给司法公正捣乱的一种职业和群体。
谁的理念要转变?是包括公众吗?还是?
包括公众,更重要的包括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如果把律师当成你的朋友,如果法官把律师当成你的助手或者朋友,离了律师你就无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时候,那么律师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必要的成员。但是相反,把律师当成一种异己的力量,妨碍你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这样一种职业和个体,这就有问题了。所以这个理念不转变,就很难在具体措施上得到落实。
这是理念的转变,还有?
另一个问题,更重要的就是措施的落实。我从刑诉法修改到现在,很多问题上我一直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救济手段,或者叫保障性条款不足。就是说我们要求给这样的条件,要求这样的禁止,要求这样的需求都提出来了,但是如果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这么做的时候,或者他们剥夺了限制了律师权利的时候,律师投诉无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比如律师会见受到阻碍了,律师阅卷受到阻碍了,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权受到阻碍了,律师被逐出法庭了怎么办,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定。
如果落实这些问题,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条文或者政策条文,或者有司法解释来加以约束,一旦出现这些问题,那么律师的权利如何得到保证。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你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活动是否有效,要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才能把保障律师权益,进而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非常感谢田主任,今天我们关注的是聂树斌案的律师能够正常阅卷了,不仅他们的权利要保障,所有律师的所有权利都要得到保障。因为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也就是保护了整个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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