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时任黄龙县第二建筑公司经理的张胜兰被人举报挪用公款,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批捕,后又作出免予起诉决定。2014年,延安市检察院撤销了该决定,18年的冤案昭雪。“现在案件真相大白,总算还了我清白,可是相关待遇恢复和赔偿却成了难题。”73岁的张胜兰老人说。
张胜兰出生于1942年,祖籍河北唐山,1969年,为支援老区建设来到延安。“1985年,我被任命为黄龙县第二建筑公司经理,为国家干部身份,享受正科级待遇。”张胜兰告诉华商报记者,1986年,有人向纪检部门举报他贪污公款50余万,1989年又有人举报他挪用公款24万元。1986年被人举报后,延安地区纪委就向延安地区行政公署人事局发函,撤销了任命张胜兰为国家干部的批复。
1991年9月,张胜兰被黄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押2年后,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1995年9月,黄龙县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免予起诉决定书》称:张胜兰挪用公款、公物折价共计9123.71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对张胜兰免予起诉。同年12月,张胜兰被原黄龙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除名。
张胜兰不服判决,十几年来多次找相关部门申诉。2014年7月10日,延安市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相关文件中称:以申诉人张胜兰挪用公款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黄龙县检察院(1995)黄检刑免诉字第04号免予起诉决定书;撤销黄检发(2010)第10号关于对张胜兰挪用公款一案复查报告中的“构成犯罪,维持免予起诉”的认定。
随后,张胜兰向黄龙县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公开消除影响,恢复职位、待遇并支付相关赔偿。2014年11月7日,黄龙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张胜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余元。
2014年11月17日,延安市纪检委决定撤销1986年有关撤销张胜兰干部资格的通知。12月,延安市人社局向黄龙县人社局发函,要求按有关程序办理此事。三个月过去了,张胜兰的待遇恢复和赔偿问题尚未落实。就此,黄龙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向华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县上正在协调解决此事,“因为张胜兰的相关待遇恢复问题,牵涉到人社、财政、住建等多个部门,且时间跨度比较大,所以需要花费些时间。”
“我已经是73岁的老人了,身体也每况愈下,为了这个事情现在还在到处跑。只希望在我有生之年,相关部门能给我一个公道的说法。”张胜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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