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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操场“倒跑” 将84岁太婆撞成骨折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张璇

  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判校方和学生承担八成责任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张璇)八旬老人在学校操场散步,被倒着跑步锻炼的学生撞伤,究竟谁该为老人的损失买单?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判决,老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两成责任,余下责任由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

  校园锻炼散步酿事故

  2013年9月的一个晚上,84岁的李婆婆和街坊到武汉某中学操场散步。学校门卫对几位老人进行了劝阻,但对方执意进入校园。当晚6时30分许,该校男生小刘到操场上跑步。约半小时后,小刘开始倒着跑,不料却背对背撞上了李婆婆。

  李婆婆倒地受伤不起,送医检查后,诊断为桡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婆婆儿子李先生向小刘的父母索赔医疗费,但遭到拒绝。小刘父母认为,学校不是公共运动场所,李婆婆无故进入学校,应自行承担受伤责任。同时,学校让李婆婆等人随意进入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但校方表示,事发当天不属于校园开放日的节假日和双休日,且门卫已对李婆婆等人进行了劝阻,因此学校也拒绝赔偿。

  法院判三方各担其则

  无人肯为母亲的受伤负责,李先生只好诉至青山法院,要求学校和小刘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刘已满13周岁,对倒走存在安全隐患应有一定认知能力。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的侵权责任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此外,学校未能有效劝阻李婆婆进入,导致其在校内受伤,学校未尽相应管理职责,也应对李婆婆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李婆婆进入尚未放学的校园操场散步,未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李婆婆自身承担20%责任,小刘父母和学校各承担40%责任,分别赔偿8000余元。

  (文内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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