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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萧县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长被宣判后看守所自缢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合肥3月27日电(常国水 韩震震)3月27日,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安徽省检察院了解到,3月24日上午8时15分,宿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徐某某被发现缢死在五号讯问室。事件发生后,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介入该案的调查。

  经初步调查,徐某某原系萧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9日,决定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徐某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起诉至埇桥区人民法院。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受、索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5年3月23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法院有关人员在宿州市看守所五号讯问室对徐某某进行宣判。宣判结束后,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徐送入监室收押,致使其一直滞留在看守所五号讯问室。当夜,其在讯问室内的栅栏上自缢身亡。

  目前,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查中如发现有关司法人员和看守所的管理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将依法严肃立案查处,有关查处情况亦将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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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贪官员自杀 真能“一了百了”?

  2014年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要调查、在纪委调查过程中“自杀”,或者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真能“一了百了”吗?

  如此,是否真的能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家人是不是还可以继续享用涉贪的财产?是否能保住涉贪的相关关系人,包括亲属在内的其他涉案人是否还会被追责?

  死亡之后也可开除党籍

  问:在纪委调查前或在纪委调查中,涉贪官员“死亡”,是不是一定会停止调查,不再问责?

  答:不是。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

  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问:有何依据?

  答: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问:书面结论是什么?

  答:确认其违纪。因为人已经死亡,无法执行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问:若党内确认了违纪,死亡官员的财产如何处理?

  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暂扣款物需按程序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后上缴国库。

  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劵、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问:违纪官员若涉及巨额贪腐,还需要移交给司法机关吗?

  答:因为已经死亡,不再移交。

  判决前死亡则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死亡,怎么办?

  答: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无论前期侦查有多扎实,最终都不能认定为有罪。

  问:在这个阶段,涉案官员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属于贪污贿赂等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并且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死亡”会加大查办难度

  问:为何外界认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国传统“死者为大”,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防止背上“刻薄”恶名。

  问:“自杀“对案件查处有何影响?

  答:案件的一个重要证据没有了。被调查人陈述无法获取,会使得案件查办难度加大。但是,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

  如果在被调查前就自杀,查办难度就非常大。对受贿类案件,没有官员一方的陈述,属于缺失关键性证据,容易导致案件难以推进。

  问:没有涉贪官员的陈述,是不是就没办法查证了?

  答:不是。还会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途径佐证。另现在贪腐案件,往往有家属、情人等介入经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径。没有涉贪官员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关键看查办案件的决心和力度。

  涉贪官员自杀心态解析:一死解脱 保住其他人

  不少涉贪官员自杀前,经过了周密谋划。他们打的如意算盘是,利用去医院检查身体时,或因病取保候审时,摆脱监视,猝不及防地赴死。

  贪官畏罪自杀,一了难百了

  或许早有预感。

  7月9日,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处理完一份文件后,从位于11楼的办公室窗前纵身跃下,跌落在市政府后院的花圃中。这一天,有关方面正打算将其从会场带走。

  李留下的遗书中,"对不起组织"的表述引起人们好奇。据称,有关方面早就掌握了他的贪腐问题线索,"查他只是时间问题"。

  李海华跳楼案,只是诸多畏罪自杀贪官的样本。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检方要调查,或在调查中自杀的新闻,近期多次登上各大网站头条。前不久去世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孔垂柱,亦被曝出两次自杀未遂。如今,"问题官员"们能"一死了之"吗?还能如李海华一般,在遗书上托组织照顾家人?

  被调查初期最易自杀?

  廉政瞭望记者梳理近20起类似案件发现,正在接受调查的官员自杀,多发生在调查初期。纪检系统人士张骅告诉记者,此时,自杀者要么处于将被"深挖"的极大恐惧中,要么对贪腐行为已败露感到绝望,再加上不了解政策,心理波动巨大,容易做出轻生举动。

  从自杀的方式上看,多数人选择了"简便易行"的跳楼,其余方式多种多样,如上吊、服毒、卧轨、撞墙、凶器致死等。如去年12月底,陕西汉中红十字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张琪就用锐器刺伤自己两侧腹股沟,自杀身亡。

  这些死法中,最离奇的要数"人肉撞4车"。今年6月30日,涉嫌受贿1000多万元被网上追逃的河北邯郸邯山区工信局原局长崔元林出现在山西吕梁,他打了辆出租车,行驶到青银高速(靖王段)时,后座的崔元林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并在同向车道上连续撞向3辆车,但都被车辆躲开,他随后越过高速隔离带,一头撞向一辆半挂车。这次,他被弹出很远,不治身亡。

  廉政瞭望记者还发现,这些官员自杀的时间,多为晚上或凌晨。死亡地点多为办公室、家中、医院,甚至在看守所以及检察院的办案区等。

  如2007年6月3日21时,曾接受过中央纪委谈话的时任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被发现在办公室死亡。2009年4月,已接受调查并退赃的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携妻于家中自杀。

  正如在任时费尽心机捞钱揽权,不少涉贪官员自杀前,也经过了周密谋划,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其"赴死之心"颇为坚决。

  利用去医院检查身体的时机自杀,是一些贪官打的"如意算盘"。

  "我不想要,可不敢不要。"这是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董事长刘占滨临死前的"名言"。刘今年5月16日被检方立案侦查,5月18日上午,他就在医院检查身体的过程中,于三楼卫生间摆脱监护法警,从窗户跃出,坠地身亡。

  无独有偶。山西平陆县人大原主任赵建新受贿接受调查期间因病住院,就从县医院住院楼6层与7层楼梯窗口跳下身亡。当时是2011年12月10日凌晨1点30分。

  因病取保候审之时,也是涉贪官员自杀的"高发期"。前述贪官张琪、患糖尿病的湖南衡阳商业银行原纪工委副书记罗衡俊均属此类。江苏南通房管局原局长陈西则更为特别。他是在2013年10月,市纪委通报其违纪违法案件后自杀的。其取保候审的原因,据透露是身体不好,曾换过肝。

  由此可见,办案中的管理漏洞也可能为被调查者自杀提供机会。如2009年11月,涉嫌受贿的重庆市高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乌小青在看守所自杀,就是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的。

  2010年3月,官方通报称,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科长魏静玲被带到区检察院了解一起举报涉及的情况时,在办案工作区2号休息室用水果刀刺破自己的心脏自杀。此后,包括检察长等5名官员受到相应处理。

  不过,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的"两规点"却几乎未发生类似事件。张骅告诉廉政瞭望记者,多年来,纪委反复强调"安全文明办案",对出现安全事故"一票否决",还很可能追究办案人员的刑责。"两规点"里,陪护室、谈话室及卫生间等都安了护栏,电源线路等一律暗装。对"两规"对象实行24小时陪护,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了百了"其实是"罪魁祸首"

  贪官为何要在被调查初期就选择自杀?

  在张骅看来,首要的还是对即将承担罪责的惧怕。"从体面威风的干部,一下成了受调查的嫌疑人,反差巨大。一想到自己罪行深重,接下来还有漫长的牢狱之罚,再加上有些人本身身患疾病,一死好像就解脱了,不用抄家也不用坐牢,还将巨额财富留给了家人,这些想法是大错特错。"

  其次,是以自杀破坏案件链条的完整性,以免殃及同党,"死了我一个,救了大批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就表示,涉案官员畏罪自杀,会造成关键证词的缺失,对破案的效率造成压力。《南风窗》曾报道,乌小青死后,相关案件的侦破工作一度停滞不前。

  再次,廉政瞭望记者发现,客观上,少数地方对"自杀官员"讳莫如深的态度,也给了贪官错觉。过去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涉贪官员自杀影响当地形象,当地可能会低调处理,大事化小。如今更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个别地方关于官员自杀的通报,语焉不详,有的详情至今未公布;另一方面,许多被认定为"抑郁死"的自杀官员,陆续被媒体曝出有问题线索,如所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等,引发公众质疑。

  "一了百了"之说,自然站不住脚。按党纪规定,当事人死亡的,党组织仍可以调查,并追究其责任,无需撤案。如自杀的正部级高官宋平顺,就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开除党籍。而江西上饶原市委书记余小平,死后不仅被"双开",还被查出道德败坏,作风糜烂。其自杀被定性为"自绝于党和人民,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官员被调查期间自杀后,缺失的只是他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都可以认定。不能放弃线索,反而要继续深挖。"竹立家等专家认为,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佐证,及相关人、家属、情人等关键人物在,取得突破并不难,到时候谁也跑不了。

  与此同时,"党内确认违纪后,死亡官员的涉案财物,按规定应予以收缴退赔,上缴国库。"竹立家称,能否彻查,关键看查案的决心和力度。

  换句话说,如果官员们认识到,当前的反腐高压下,人死已不能免罪。那么,他们就不会轻易寻死了。某种程度上,过去"一了百了"的错误观念,成了助推他们走向死亡的"罪魁祸首"。

  不过,在司法上,由于刑诉法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死亡,诉讼就会终结。这就意味着,贪官自杀后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如中国银行益阳市分行原行长朱国勋自杀后,益阳市检察院撤销了对朱的立案决定书。

  因此,多名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在涉及"自杀贪官追责"时还有完善的空间。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韩雪引述观点建议,应构建官员畏罪自杀后追究刑责的制度,即官员自杀后,依法本应进行而尚未进行、已进行但未完成的刑事诉讼应继续进行。在法庭审判阶段,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判决有罪的,可单独适用现有刑罚的罚金,没收财产,追回自杀官员涉及犯罪的财产。

  "目前,官员畏罪自杀已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韩雪介绍,还有检察官建议,从办案程序方面加强防范,强化涉案官员的认罪服法教育等。不过,最根本的,还是营造崇尚廉洁、良性健康的官场生态。

  不过,现阶段离此目标还有一段距离。曾参与侦办云南前省长李嘉廷案的杨敏就感叹:"在我们办案人员看来,绝大部分自杀官员都是因为贪腐问题暴露,被调查、羁押后,才会自杀。之前由于良心发现,或者愧对社会而自杀的官员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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