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效判决面前,政府有时一不小心成为“老赖”。政府上了失信“黑名单”,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更是对政府形象的一种巨大伤害。如何避免政府上“黑名单”?法院在处理政府“老赖”时,是没动真格,还是没有“牙齿”?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3月12日,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谈及,建立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通过短信、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微博、微信开设曝光台,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前“东家”成了“老赖”
“二审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我姐夫姚品良7万余元,”3月16日,武汉大学博三学生徐方说,“可是,一年多过去了,我们没有收到一分钱,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这个对方是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2014年7月24日,福州市鼓楼区将姚品良的前“东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
“姚品良的孩子姚甜曾经预借医疗费1.5万元,”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上级主管——福州市鼓楼区市容管理局肖建星局长解释,“我们希望在执行款中扣除掉,由于一直未达成一致,所以没有兑现执行款。”
“这涉及到执行程序中抵消权的行使,被执行人所谓的1.5万元借款之主张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裁判文书确认,就不符合债务抵消权行使的规定,”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金英律师认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该依据判决结果履行义务。”
连金英律师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连金英律师看来,从现有材料看,执行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尽管执行法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认为是执行法院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据了解,自2010年9月起,姚品良就在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不幸的是,2012年4月30日,姚品良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微型普通客车从背后撞击,造成姚品良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左肺挫裂伤伴胸腔积液,左侧2-7肋骨骨折。
2012年10月9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品良为工伤。2013年4月1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姚品良构成八级伤残。
2013年9月10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向姚品良支付各项工伤福利待遇76196.36元;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姚品良于2013年12月17日委托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蔡一楠律师代理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务。2013年12月20日,姚品良在律师的陪同下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陷入了僵局,这也让徐方开始质疑当地法院是否“动了真格”。“这其实是给姚品良造成了二次损害,大大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形象!”徐方痛心疾首地说,“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长达一年的司法强制执行历程中竟然找不到一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认定一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政府某个部门怠于履行执行义务时,法院的处境与态度如何?被执行人账户没有钱怎么会上“黑名单”?对于《民生周刊》记者的采访要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一位副院长未予以回应。
“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的基本途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寇博说,“依法执行裁判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同时也是人民群众衡量司法公信的重要尺度,执行结果关系到政法工作的亲和力提高,以及是否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一个生效的法院判决执行不了,可能会把无助的当事人推向信访之路,引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寇博对此忧心忡忡。
“黑名单”作用有限?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是个司法顽疾,多年治理而难愈。
所谓“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就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所描述的“执行难”窘况。
而实际上,被执行人并不难找,执行财产也并不难寻,为何执行起来仍然如此之“难”?其实归纳起来有两个原因,一是“不想还”,二是“还不起”。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信息应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该名单库被新闻媒体形象地称为失信人“黑名单”。
在一次接受采访中,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透露,截至2014年12月15日,最高法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近80万人,其中自然人约69万名,法人及其他组织约10万个;共限制尝试购买飞机票91万人次;限制尝试购买列车软卧5.1万人次。2014年,仅工商银行一家就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9.2万余人次办理贷款和信用卡。
“黑名单”能否起到惩戒作用?当地方政府某个部门也充当“老赖”时,财产难以被执行,“黑名单”似乎很难对相关责任人构成“杀伤力”,我们可能还需要更多“良策”?
政府成为“老赖”绝非孤例。早在2005年9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年制定的“黑名单”规定,通过媒体公布了各市、州上报的第一批执行“黑名单”,24年长期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被公布,其中有不少是政府部门。
200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八建集团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维持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决吴川市政府向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9万元及相应利息。
该判决执行曾一度拖延很久,以致引发众多法学专家热议:政府作为民事被执行人时,其拥有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以及如何执行?
来自《人民日报》最近的一则消息称,在广东湛江,包括市局办、市(县)单位和镇政府等在内的上百个党政机关,没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欠债”高达18.5771亿元。
201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希望相关政府部门主动摘掉“老赖”的帽子。
“执行措施应该有不少,执前督促、被执行人财产报告、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悬赏举报,甚至是强制执行制度。”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彭方如律师分析说,“不可否认,‘黑名单’起到了威慑作用,但有时作用有限,有些人或部门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实践中,法院对有关部门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的,少之又少。创新执行措施应该是法院执行部门认真考虑的事情。”
审执分离
有专家指出,消除政府部门“老赖”现象,需要法院执行机制、政府监督机制通力协作。一方面,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时,不能碍于情面、投鼠忌器,要敢于动真格、动真碰硬,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对相应的“老赖”部门进行信用跟踪。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同期介入政府机关的债务运作,责令欠债的党政机关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到期不还的严格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同级的法院、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可能会碍于情面,那么上级的相关部门可以指派异地的法院、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系统的人进驻,或者是上级的相关部门派人来对党政机关欠债的情况进行处置。
“从行政法理上看,政府财产可以细分为行政财产和普通财产。行政财产是用于保障行政机关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责的财产,普通财产是行政财产之外的财产。行政财产不得被执行,但普通财产完全可以像老百姓的财产一样被执行。”一次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说,“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需要的财产,比如,办公大楼、工资、福利等都是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的必备条件,这部分财产是不能被变更用途、占用和处分的,也不能被扣押。”
“只要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权益,只要不违反授权原则,不违背正当程序,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廖宏浩律师认为,“法院应该在强化执行手段和方法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及时发现和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
来自最高法的消息称,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作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也是一大“亮点”。
“纵使‘老赖’是块‘硬骨头’,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也要做好心理准备,敢于好好‘咬’上几口。”廖宏浩说。(本刊记者: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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