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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受贿110万元帮嫌犯脱罪 一审获刑11年半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朝阳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一名副中队长陈某,帮助别人逃避刑事犯罪法律处罚,索要并非法收受11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半。

  陈某现年36岁,案发前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实际在八中队履行职务。通州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男子田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田某逃避刑事犯罪法律处罚,索要和非法收受田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10万元。上述钱款均按陈某要求,打入了27岁的女子王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内,陈某、王某先后将上述钱款予以消费使用。2014年6月5日,陈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今年1月15日,此案被提起公诉。

  开庭时,陈某对指控无异议。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系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愿意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家属未能代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10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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