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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 或罚上年销售额10%

来源:综合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原金 发自北京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引发垄断问题,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乱搭售商品。

  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经营者如果再有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便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也将被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这次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导致市场垄断的行为出台相应细则,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界定,主要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该《规定》中的处罚规定,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延续。《反垄断法》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按照本次公布的《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的邵亚光表示,一般是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处罚。在这个区间内,可能就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比例标准。

  不仅仅是垄断协议,该《规定》还明确,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也将面临相同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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