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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足、责任感不强等痼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彭波 毛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日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法拟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最高法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最高法还将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直击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足、责任感不强等痼疾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的第一部单行法律,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也趋于完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往往发挥有限,有的地方在庭审中不发言的人民陪审员占比超过70%,说得最多的话是“我同意”。

  “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周强在说明中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等。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拟实行陪审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何去何从引人关注。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改革草案提出,要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程序,参审范围、职权,履职保障,退出和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草案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大专以上改为高中以上,并强调“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此外,选任程序也作了重大修改,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当地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在进行资格审查和征询候选人意见后,再在其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

  什么样的案子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并发表意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此表述笼统,只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此,草案进行了明确,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草案将决定中的“社会影响较大”定义为“涉及群体利益、公众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同时增加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探索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庭审过程由法官主导,人民陪审员很难真正体现作用,有的法院甚至固定几名陪审员轮流“上班”。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此外,草案还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进行了改革,提出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避免了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有限的弊端,同时也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

  草案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草案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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