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在干部来源上,办法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提名单位
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针对提名考察,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提名、考察;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人士指出,纪检干部是党的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只是增加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工作的权重,绝不能把纪检干部独立于党的干部队伍之外。在提名考察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始终把纪委书记、副书记放在党的干部队伍的“大池子”里,依靠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的齐心协力,把优秀干部选出来,全面统筹选拔、培养、使用、交流等工作。
考察内容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首位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人士指出,到纪委工作肩负重大政治责任。不能把纪检机构当作养老的地方,不能降格以求、搞照顾性安排,更不能“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要严格把关,确保选拔出来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考验。
要特别注重提高知人识人的水平,考察环节一定要以更严的标准来把好关,坚持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第一位,坚持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既要了解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担当精神方面的表现,也要了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中央纪委有关人士认为,纪检干部如果不担当、守不住底线,就是失职、渎职,要对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坚决问责,并坚决防止“灯下黑”。
用人举措
要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
在干部来源上,办法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中央纪委要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今年,中央纪委首次向党的工作部门和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值得注意的是,新任纪检组长喻红秋、周新建均曾参与过2010年中组部的大规模干部交流,在地方有着较为丰富的任职经历。
在三个提名考察办法中,“畅通纪检干部的入口和出口”占据重要位置。据介绍,通过干部交流,既考验、锻炼、培养纪检干部,也避免纪检干部长期在同一个岗位工作,出现设租寻租、有案不查等问题。
现状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在纪检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还比较多。
该负责人士表示,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无论是地方纪委、派驻机构还是企业纪检机构,很少有发现和报告同级党委问题的。有的地方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重缺失。有的地方纪委领导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还有的纪检干部与腐败分子搞利益共同体,搞猫鼠一气。
“这些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改变。”据介绍,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作出的规定,就是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副组长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样纪检干部才能硬起腰杆、板起脸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背景
数易其稿 形成三个办法
党章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据介绍,在这样的背景下,起草组开展调研,数易其稿,形成了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人士表示,从十八大以后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不收敛、不收手现象时有发生,连“不敢腐”都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不能腐”和“不想腐”更是远远没有做到。面对当前的形势和任务,能否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决战决胜,必须有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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