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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非法集资案创历史新高 各地各部门重点整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张洋)在28日举行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用“爆发式增长”形容当前的非法集资形势。据介绍,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达到历史峰值。一时间引发社会热议。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将非法集资作为重点整治打击对象。《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对非法集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1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帮助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是各地各部门预防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工作。特别是结合近年来的具体案例的披露,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企业或者公司,打着响应国家号召、支持产业发展旗号,经营项目从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收益,骗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予以投资。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等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利用电子黄金、私募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迷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欺骗公众投资。

  专家表示,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银行贷款率和普通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可作为判断是否回报率过高、是否是非法集资的重要参考。

  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专家提醒,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一定要加强投资的风险意识。正如有一句话说得好,“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盯着你的本金”。
news.sohu.com false 人民网-人民日报 https://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5-04/29/nw.D110000renmrb_20150429_5-10.htm report 1165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张洋)在28日举行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用“爆发式增长”形容当前的非法集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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