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深度即时(统筹执行:朱顺忠记者:王选辉) 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而判决书中却出现了1月20日之后的证据事实,如此离奇的情况出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上。涉事的香洲区人民法院回应说,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疏忽,造成落款时间笔误,现已进行补正。
昨日中午,网友“何贵关注法治”发微博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现了一份穿越时空的判决”。他说,“判决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法院却利用判决之后的证据,审理查明了1月22日、1月23日甚至更远的事实。”
“何贵关注法治”晒出的判决书显示,这是一起两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判决书第8页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有两处时间是在1月20日之后:“原房产证上注明已房改的部分除外,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2015年1月23日的查询结果显示……”、“2015年1月22日,(2005)珠中法执第385号之十九执行裁定书解除了该案上述房产的查封……”
昨日下午5时许,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香洲区法院称,该案承办法官于2015年1月20日制作了文书初稿。珠海中院于1月22日在另一执行案件中裁定解除了涉案房产的查封,承办法官便对文书进行修改,将相关内容写入文书,但没有修改落款日期。2月6日印发文书时,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疏忽,仍未对判决书原落款时间进行修改,故文书中落款时间为笔误。
香洲区法院表示,5月12日法院获悉这一情况后,当天做出补正裁定,将文书落款时间补正为2015年2月6日,现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前来领取补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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