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15日电(记者黄安琪)女员工求职时谎报生育状况,用人单位发现后是否有权将其解雇?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被解雇女员工维权案作出判决,支持女员工的维权申请,恢复其劳动合同。
2012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训机构应聘雅思英语老师。因担心遭遇就业歧视,她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填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信息。
随后,王女士顺利入职该培训中心,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王女士将怀孕情况告知单位。培训中心以王女士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王女士认为,虽然自己虚报了生育情况,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于是将培训中心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培训中心辩称,王女士入职时填写和签收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均要求员工提供真实的信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奖惩与处罚制度,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培训中心还特别强调,是否生育与王女士竞聘的岗位无关,但诚信问题就与岗位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在本案中,培训中心已明确表示王女士是否生育与录用与否无关,单位并非相信了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的做法也就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单位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黄安琪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