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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实施办法 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吴贻伙

  安徽省日前向社会公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对党委政法委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应当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安徽省出台的这一实施办法共16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何记录、如何进行通报及如何进行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该《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办法》指出,对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予以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通报。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通报,由党委政法委发文,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进行通报,由党委政法委发文,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内通报。

  对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该《办法》还规定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三种情形,即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司法人员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等。

  《办法》强调,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但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也要受到相应处理。(记者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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