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刘茸)今天上午,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危险驾驶罪均成立,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于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8千元。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顾:两车在隧道内飙车 因积水失控
今年4月11日晚10时许,驾驶法拉利的于某和驾驶兰博基尼的唐某在大屯路隧道内飙车,分别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使兰博基尼内一名同行女乘客徐某受伤。次日,二人被以涉嫌危险驾驶为由分别刑拘。5月4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起诉二人;5月11日,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庭上播放了当晚的完整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当晚21时29分左右,兰博基尼开始在隧道内自西向东倒车,而法拉利则与其相对逆行,持续行驶了三个监控摄像头的覆盖区域,这期间,旁边还有社会车辆不断经过。
然后,双车并排停在机动车道中央区域,调整姿态,此时隧道内基本无车。21时50分许,两车以极高速度同时发动,驶出。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这一时段唐某车速最高达到了179.3 km/h到215.1 km/h之间,于某车速最高达165.1 km/h至184.5 km/h之间,而事发路段的限速为60 km/h。
由于当时隧道外正在下大雨,两车高速驶入积水路段后,双双失控,偏离主道,并带起大量水雾。从监控上可以看到,两车分别撞击道路内护栏和隧道内壁,直至停下。
法庭披露:两人均未系安全带 超速达207%
在公诉人的当庭讯问下,一直自称互不相识的两名被告承认,双方不仅认识,并且在飙车当晚事故发生后,曾短时协商过。
唐某承认,双方不仅认识,而且当晚说过要“赛一赛”。而于某承认知道对方车内还有乘客,开始“赛车”之前,他并不清楚隧道内的限速,“70?还是80?”
公诉人指出,在飙车时,两人都未系安全带,车速最高已经超过该路段限速的207%。飙车不仅致两车严重损毁,还造成公共财产损害达32万余元;两名被告的追逐竞速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
公诉人当庭宣读公诉书以后,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无异议。
根据当庭披露的信息,案件发生的次日,唐某去医院探望徐某,期间错过了公安机关的传唤,并被正在医院取证的公安人员带走,而于某则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由父亲陪同投案。受伤乘客徐某提起的民事赔偿要求,已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辩护人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于某的辩护人提出应适用缓刑。两名被告均为高中学历,辩护人以“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为由,要求从轻量刑。不过,上述辩护理由大多数未被法庭采纳。
相关知识:危险驾驶罪
记者了解到,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追逐竞驶行为,即俗称的“飙车”,和醉驾一起,被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此前,相关行为一般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过去也有案例将其认定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这种罪名一般用来处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适用于醉驾和竞速属于过重。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为期限在3-6个月的轻刑,如果数罪并罚,最长可以达一年。
在闭庭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主审法官表示,两名被告人主观上有竞速的故意,案发地点为城市道路,并且发生了事故,造成一人轻伤,符合危险驾驶罪要求的“情节恶劣”标准。没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是由于后者要求必须造成了特定损害结果才能构成,在本案中不满足;而没有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是被告人有正常的驾驶资格和能力,并选择了竞速的时段,对危害后果并没有主观故意或放任,不符合这一罪名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危害也相对较轻。
于某经传唤后到案的行为,被法庭认定为自首,故从轻处罚。而唐某错过传唤,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但法庭考虑其救治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行为,也考虑了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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