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单位拖欠社保费属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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