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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省份教师资格体检涉歧视 残障人士被拒之门外

来源:南方周末
2015年5月6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现场。 (CFP/图)
2015年5月6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现场。 (CFP/图)

  可公开查阅的21个省份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对应聘者肢体残疾均有限制。

  虽然多个省市在体检标准具体细则上有过修订,但对肢体、视力、听力等限制性规定仍大面积保留,不少有意愿从教的残障人士因此被拒之门外。

  要破解就业歧视,建议推行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离毕业还有十几天,陕西教育学院学生江永洛的心一天比一天紧张:本该在毕业离校那天就可以领到的教师资格证,然而6月12日教师资格体检报告显示“心脏早搏”而不能按时领取。正是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检查结果,可能导致他无法拿到教师资格证。咨询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后,仍无明确答复。江永洛只能祈祷出现奇迹。

  每年5-7月,正是我国各省市开展教师资格认证最为集中的时段之一(一年两次)。对于有志从教者,取得教师资格是走上三尺讲台的第一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除了大多数地区选定的两科(教育学、心理学)两证(普通话合格证、毕业证)合规外,体检合格也是必不可少。然而正是各省不一的体检标准,将不少应聘者挡在了教室门外。

  个子矮、高血压、面部疤痕、鸡胸、驼背、肢残……在各省的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标准中,往往包含有对应聘者肢体、面部、视力、听力等残障问题及某些疾病的排斥性条款,其细则不尽相同。多年来,此类条款一直被质疑涉及就业歧视。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教育部对此回复,将认真研究。时至今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又称“国考”)已在14个省市实行,并于2015年全国铺开,然而,教师资格体检“国标”却迟迟未能现身。

  就业歧视普遍存在

  2014年7月,福建师范大学生学生小韩梦因左手残疾,成为该学院中唯一没有拿到教师资格证的毕业生。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对此回应,“福建省这套标准已实行十多年,小韩梦的情况是第一次碰到”。

  实际上,各省每年都有不少人像小韩梦一样,因为无法通过体检而拿不到教师资格证。2013年12月,因二级视残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杨仁良和残友们一同制作了一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残疾歧视调查表》,寄往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该调查表显示,当时可公开查阅的21个省份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都对肢体残疾有明确限制性条款,其中19省份对应聘者的五官及面部有不涉及教学能力的限制性条款,对视力、听力也均有具体要求。

  对于肢体条件,上述大部分省市对上下肢是否正常运用、双肢是否等长、步态是否有异等作出规定。如《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规定,“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为不合格。然而,视单肢运用异常者为不合格,还是双肢运用异常者为不合格,往往成为体检标准的漏洞所在。

  2009年毕业于南昌师范大学的刘肇忠因右上肢残疾而拿不到教师资格证,“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残联、省信访我都去过,他们相互推脱”。最终刘肇忠求助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月余后,江西省教育厅才出具书面证明称,《江西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办法》第十五条“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的规定,系指“两上肢”或者“两下肢”均不能运用。刘肇忠的单肢残疾,不在其列。安徽省也因类似情况,于2011年对体检修订标准。目前,大多数省份的体检标注都将肢残限定为“双下肢或双上肢均不能运用”。

  而对于面部的细节规定,各省份则松紧不一。如江苏省规定,“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天津的则更为详尽,“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广东、湖北、山西则未有面部相关规定。

  不过,对于争议颇大的身高、体重限制,江西省、四川省早已删除。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学生家长并不喜欢身材矮小的老师,身材好、长相标准的老师往往更受青睐。南昌市东湖区原教体局长储符平对南方周末透露,该市某名校录用了一名十分优秀但身材较矮的女教师,一些二年级学生都比她个子高。有学生家长为此向上级反映,要求调换老师,称她在孩子心目中,严重影响了老师的形象。

  此类肢体条件的限定条款多年来饱受残障人士及关注就业歧视的学者诟病,不少人认为这些规定只强调身体条件,忽视了个人能力。“四肢、面部、身高的(规定),只要和教师的工作能力、职业能力没有关系的要求,都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些要求在法律上都构成歧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告诉南方周末。

  除面部和肢体外,部分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也成了拦路虎。山西、江西、河北、安徽及北京等省市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均规定性病患者体检不合格。江西还明确规定艾滋病毒检测阳性者不合格。而“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等精神病史不合格的规定则散见绝大部分省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证 (CFP/图)
教师资格证 (CFP/图)

  “其实,我们只需要 一份职业生存”

  2010年前后,各地先后曝出不少应聘者因残障而无缘教职的新闻,倒逼一些省份对体检标准的个别项目做了修订或说明。然而,对于许多残障人士来说,媒体的作用总是有限的。

  胡琪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2012年6月23日,就在毕业离校前一天,他才得知自己因跛行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后经多方努力,教师资格证还是到了他手上。回到安徽老家的胡琪要通过教师入编考试,还需经过又一次的体检。在家里关系帮助下,他最终获得了考试资格,并入职当地中学。“之前我也找过残联,但没有用,现在大部分人要获得考试资格,都要通过找关系。”胡琪说。

  除了找关系,不少残障人士选择抱团取暖,通过公益组织和残障社群向有关部门呼吁给予考虑。杨仁良便是从一个无缘教师资格证的大学毕业生,逐步转变成了一位自倡导者。杨仁良和残友们曾倡议其他省份学习并参照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4月下发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修订稿)》。该修订稿将原有的对肢体、视力、听力等限制性规定全部删除,视为不合格的标准条款由21条减少到15条,因此被誉为“零残歧视”而广受好评。

  事实上,广东省教育厅就该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却引起了极大争议—“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艾滋病感染者能否当老师?兼任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的周伟认为,《就业促进法案》中就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且在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据了解,当时深圳、北京、河南等多地公益组织都向广东省教育厅致信建议删除该规定。中国艾滋病工作联席会议为此还发表了网络公开信,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也专门致函该省教育厅,呼吁删除草案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条款。

  即便如此,不少家长为此还是忧心忡忡:“要是小孩子有磕伤碰伤怎么办?”加之近年来教师性侵、虐童案频发,家长不免更加缺乏安全感。

  多次讨论后,广东省教育厅最终发布的修订稿中删除了该条款。

  据南方周末统计发现,我国共发生了6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件,其中5起系教师岗位遭拒,只有一案获赔,其余全部败诉或驳回。

  在广东某高校执教十余年的梁宏老师,三年前查出艾滋病检测阳性。三年来,梁从未敢跟同事提半个字,“感染者在单位暴露了,基本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对于周围的人对艾滋教师的质疑,梁宏表示理解,“还是要看政府怎么平衡,光靠我们个人,办不到的。其实,我们只需要一份职业生存”。

  招学生, 还是招教师

  目前,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从何而来?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两年后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解释。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2002年。其制定依据是《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

  但据多位法官和律师体验,这些年“陪而不审”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性改善。大部分陪审员的参与度不高,少部分表现积极的,一年却能开上一百多个庭,几乎成了“编外法官”。

  在扩大民主参与的同时还要提高陪审质量,成为摆在陈昂等人面前的首要难题。至于《十二公民》式的陪审团改革试验,目前似乎稍显遥远。

  降低门槛,扩大规模

  4月28日在京召开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等多位领导都出席并做了讲话。

  领导鼓劲加油,现实困难还得面对。一位试点法院院长在发言时提到,扩大司法民主参与,随机抽选陪审员固然很好,但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很难保证陪审员都能按时到庭。

  “早上9点开庭,10点了陪审员还不来怎么办?”陈昂们心里都没有底。

  作为江苏省一家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李列这两年又重新审起了案子。有一次开庭前挑陪审员,同事就提醒他,有些人就不用考虑了,他们从来不来。

  “这些陪审员虽然都是人大任命的,之前也都同意的,但大概三分之一基本不怎么参与。有的都没来过法院。所以我们比较爱找退休的,至少时间比较有保障。”李列说。

  由于经济比较发达,李列所在法院每年收案近两万,几乎是陈昂那边的五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陪审员就多了一个作用—充人数。

  普通程序案件要求组成合议庭,至少三名法官或陪审员参加(法官至少一名),陪审员用得多了,就可以把法官解放出来去办别的案子。至于能否实际发挥作用,就顾不上那么多了。

  一些人不愿意来,有需要时,另一些人就只能多来,有的几乎天天到法院开庭。被称为“驻庭陪审”“编外法官”。

  上海律师翟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好多陪审员他都见过不止一次,“开这个庭有他,下个庭还有他。但在法庭上,我几乎没见过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发问的,都是法官在问。”

  这在美国几乎无法想象。例如马萨诸塞州就规定,三年中担任过一次陪审员的人,在此期间不能再次担任。让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是庞大的陪审员候选名单。只要年满18岁并居住在该州的美国公民,除受限于身体条件、语言能力,正在坐牢或正在诉讼程序中等特殊情况外,都有均等机会被抽中做陪审员。

  相比之下,中国法院对陪审员的要求高得多:大专以上学历,由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途径产生,不高于该法院法官人数,且不低于二分之一。作为一种司法民主的参与方式,其来源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不免存在疑问。

  这次的试点方案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学历标准从大专降低到高中以上,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并强调要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

  陪审员改为随机产生,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陪审员。

  同时,方案还要求,法院应合理确定每个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来解决“驻庭陪审”的问题。

  在陈昂看来,这个要求似乎有些高。毕竟现有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惩罚不履职的陪审员的权力,如果改为随机产生,很可能无法保证陪审率。

  “不来的,美国可以罚款,甚至追究陪审员的刑事责任。我们现在都不行,最多免职。基本很难进行约束。”陈昂说。

  赋予权利,明确职权

  在法律层面,中国的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既可以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也可以就法律认定表达观点。对于判决结果,合议庭的规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意味着,如果某个案件是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一起审的,如果双方意见出现了分歧,法官必须服从,除非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却很难得到落实。

  中国法学会“陪审制度改革研究—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课题组曾对83名陪审员和56名法官做过问卷调查,29%和27%的陪审员和法官都认为,在审判中,陪审员不能做到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认为“根据案情而定”的,分别为36%和23%。

  这意味着,法官仍然在合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如果法官敷衍了事,不向陪审员认真解释法律程序和具体问题,陪审员们就很容易变成“陪而不审”。

  北京律师王才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宁愿合议庭中没有陪审员。“如果是三名法官,有不同意见的可能还会更高一些。陪审员大部分是聋子耳朵,除非是一些专家型的陪审员,比如高校的法学老师,他们懂,也更认真些。”

  李列的感觉也与之类似,他认为除非遇到专家,一般陪审员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法官们其实很愿意陪审员能够就事实认定多发言,因为他们也有自己认识的盲区,可以借助陪审员的经验。但好多陪审员不愿意说话,或者总提一些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应该从轻之类的。“这基本没什么意义。所以几年下来我们发现,可能只有婚姻家庭案件中,陪审员做做调解工作,或者少年法庭中,法庭教育环节他们能起到些作用。那些比较专业的案子就不行了。”

  对此,试点方案提出了类似美国的改革方向,即“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认定,根据法官确定的证据,判断事实是否存在—如被告人是否杀了人或受贿。至于这些事实,在法律上对应什么样的责任,则是法官的工作。

  很多法官认为,具体操作起来还是会非常难。

  “部署动员会的时候,就有院长提出,在理论上,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本来就很难区分。因为事实认定也要根据证据规则,也有法律适用在里面。我们很多年轻法官经过几年锻炼还不一定能够分得清,需要很多具体的规则。”陈昂说。

  在他看来,扩大陪审员的民主代表性,和陪审员有效参与案件审判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后者对陪审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人可能就很难参与进来。

  另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责任追究,“现在法官都终身追责了,如果给陪审员更多的权利,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信访、追责的压力还是会到法院。这也是我比较谨慎的原因。”

  即便存在这些困难,陈昂所在法院的具体试点方案还是出来了,正在报省高院批准,配套制度和准备工作预计8月底前完成,“省里总嫌动作慢,已经催了两次了。有的试点步子大一点儿,可能要搞类似陪审团的参审团。我们被一些人认为有些保守,但我们的条件确实不一样,得尽量让它能符合地方的具体情况。”

  (文中陈昂、李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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