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表示,拟在2016年力争出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并按照“有位购车、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思路制定相关内容。
其中的“有位购车”的内容,引发社会热议。
法律专家认为,“有位购车” 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冲突。
而如何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城市管理于公民私权利之间建立关系平衡,才是此事的关键。
与现有法规的冲突
11年之后,“有位购车”政策将会再次在北京实施。
5月29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构建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作报告时表示,未来北京将形成“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模式,并逐步过渡到“有位购车”。
据《北京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北京市全市机动车拥有量559.1万辆。
而北京市的机动车停车位仅仅有290万个左右。如此之大的缺口,使得停车难、乱停车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据当地媒本报道, 早在2004年以前,北京曾经实施过“有位购车”的政策。当时,想在北京买车,除了需要有北京户籍之外,还需要提供泊车车位证明。时隔11年后,“有位购车”再次被重新提起。
列席此次会议的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表示,2016年,将按照“有位购车、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思路,力争出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停车条例》)。
《停车条例》尚未出台,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律界人士对“有位购车”的政策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认为,“有位购车”的政策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设定的有关机动车上牌的资格条件范围。
该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有位购车’的要求,在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并无体现,而增设条件也只能源于法律、行政法规。” 顾大松说。
立法权限
近年来,多地政府出台的限行、限购等政策,其合法性就遭到质疑。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开始实施,该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此外,《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作了限定,只能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认为,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是否属于城市建设、管理的范畴?如果属于就涉嫌违反了《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有位购车”的要求实际上增设了公民购买机动车上牌的资格条件,涉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如何立法
除了对“有位购车”政策在质疑,对于该政策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也存在质疑。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最近撰文指出,“有位购车”既不合理也不适用。他认为北京市350万辆汽车导致的路面拥堵量远远超过新增的10万辆,如果不能对存量的没有停车位的350万辆汽车进行处理,那么路面拥堵现象也断然不会解决。
顾大松认为,这是时下比较普遍的质疑“有位购车”入法的代表性观点,但却不能成立。
“‘有位购车’不是针对交通拥堵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这一公共问题。” 顾大松说。
大量的无序停车已经严重侵害居住区的公共秩序:占用小区消防通道停车,留下了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有位购车”入法实则是在停车问题上如何安排个人事务与公共空间的问题。
顾大松认为,当人们无法及时适应城镇化、机动化时代要求,在停车问题上正确处理好个人事务与公共空间的关系时,就需要法律的及时介入,以维护公共秩序。
“有位购车”入法有必要的市场与法理依据,并不等于可以自然实现。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有位购车”入法需要系统法治体系的支持,方能有效推动城市停车难题的解决,维护公共利益。
顾大松认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有位购车”,应当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唯其如此,方能协调好国家法律与城市立法的关系,以实现依法立法。
除了立法程序方面的问题,要落实“有位购车”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实践中,人们常常对这一条产生误解,进而为处理城市停车问题增加困难,如深圳就因为居住区配建车位归于小区业主共有还是原开发单位所有而争论不休,大量的小区地下停车位无法登记。
顾大松认为,北京市“有位购车”入法工作,必须是在全面推行车位登记制度才能顺利开展,当务之急是尽快开展停车位普查工作,并在厘清停车设施特别是居住区配建车位的产权属性基础上,全面开展车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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