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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总理等就任拟向宪法宣誓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黄小希 崔清新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继续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首次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我国立法机关也会同有关方面,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拟定宪法宣誓制度。

  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我国宪法、法律虽然尚未对宣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已经开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昨天下午正式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除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应该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将这部分公务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较为适宜,也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

  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针对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适用范围的问题,有关人士指出,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部分纳入宪法宣誓制度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草案明确,目前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此外,草案拟定了65字的宣誓誓词。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65字宣誓誓词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被追刑责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我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初审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草案二审稿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可“减轻、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去年10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期表示,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组织考试作弊最高可处七年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审议期间,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

  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再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等行为均将面临相应处罚。

  危险驾驶校车超载或超速驾驶或被追责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曾对校车的使用情形、服务提供者等作出相应规定,但实践中的校车安全现状仍不乐观。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恐怖组织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将被追刑责

  一些常委委员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门、地方提出,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建议对草案作如下补充:一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三是,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加大了对于“医闹”行为的打击力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官员近亲属行贿最高可判十年徒刑

  曾有舆论分析指出,相较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较小。

  草案初审议间,通过“增加财产刑”和“严格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两种方式,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草案二审稿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表述与草案初审稿相比,刑期由“两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下”。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最高检拟在北京等13地“试水”公益诉讼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根据该草案,最高检拟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三类案件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草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那么,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有什么样的标准或门槛?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案件要在试点决定(草案)划分的范围之中;其次,追究侵权行为的标准具体落实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上。比如民事领域,一般侵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时,要看有没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

  基于案件量等因素选定13地试点

  公益诉讼通常指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为了“公益”而提起诉讼,所以方案稿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草案明确,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成为此项改革的拟试点,郑新俭向北青报记者介绍,经过前期调研和摸底,选择上述地区开展试点主要是基于此前的案件量等因素。

  设置诉前程序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

  “也就是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郑新俭表示。

  草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背景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暂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这项试点工作依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改革试点工作,是可行的。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决定草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议程。

  本版文(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桂田田

  国家安全法草案

  维护太空等领域的安全

  新华社电(记者 黄小希 崔清新)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三次审议的国家安全法草案,拟增加对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的安全维护任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一些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部门提出,我国在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战略新疆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也面临着安全威胁和挑战,应当将维护这些领域的安全任务纳入国家安全法。

  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草案二审稿对粮食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规定。

  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相比于草案二审稿中“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安定和祖国统一”的表述,草案三审稿修改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对核安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核安全既包括维护民用核安全,也包括军事核安全,建议对这一条的内容进一步界定和充实。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网络安全法草案

  维护网络空间主权

  新华社电(记者 罗宇凡 陈菲)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不断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为此,草案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同时,按照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设专章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网络安全规划、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规定。

  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

  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

  为加强国家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制度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况通报工作;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机动车限行须征民意

  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二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拟为机动车限行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首次审议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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