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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救护车空载闯红灯撞死人 律师:医院系担责主体

来源:央广网 作者:舒欣

  央广网徐州6月30日消息(记者舒欣)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救护车、救火车和警车是马路上的“特殊群体”,它们在执行公务时往往会鸣笛、闪灯示意,提醒广大车辆予以让行。细心的朋友可能会注意到,这些车辆在行驶时有时会犯一些小错误,比如:超速、闯红灯等,但无论是交警还是司机朋友,一般都认为车辆是在执行公务,因此他们在马路上“不走寻常路”,似乎已经让人司空见惯。

  可是,如果这些特殊车辆在执行公务时,违规行驶出了车祸,那么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上个月,家住江苏徐州的董先生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救护车撞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肇事的救护车来自安徽,而且在救护车上没有病人。没有载有病人的救护车肇事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上个月27号,江苏省徐州市的董先生在正常通过马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救护车闯红灯撞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董先生的儿子向记者讲述了事件发生的经过:

  董先生的儿子:事情经过就是5月27号的时候,我父亲骑着电动车去银行办事,回来的路上在徐州市矿山路与工农路的交汇处过马路,我父亲是从南往北,救护车是从西往东,救护车闯红灯把我父亲给撞了。然后就把我父亲送到医院去,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待了十天。

  根据当时现场路人拍摄的视频显示,事发时,闯红灯的救护车拉着警报,但是车上却只有司机一个人。肇事司机讲述,这辆救护车隶属于安徽省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这次到江苏徐州是跨地接病人。徐州市泉山区交警大队在事发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但调查结果至今还未得出。

  在事发十天后,董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董先生的家属找到肇事车辆的所属医院进行赔偿,但他们发现事情却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董先生的儿子说,肇事车辆的所属医院安徽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曾明确表示,院方不会承担责任,将责任全都推给了肇事司机:

  董先生的儿子:交警部门正在调查取证,然后责任事故认定还没有下来。现在交警也出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调,交警方面就说把双方约过来见面交流。因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然后我们现在跟他谈,院方的态度是不愿意出一分钱。院方的院长是说,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司机,说是司机的责任,他们医院不承担责任。然后现在他们说,就算是出钱也是个人出,把这个责任全都推给了司机。

  记者昨晚联系到了安徽省砀山县第三人民医院的张院长,他表示院方曾经和死者家属协调过赔偿事宜,是死者家属没有同意,而不是医院方面不想承担责任,因此现在让医院单方面表态也是无济于事。

  院长:态度这个还要啥态度?该处理处理。通过协调我们也可以拿出一部分钱,跟他(家属)说了,他不接受啊,只能交给交警来处理。交警处理现在也没处理好啊,怎么那个(赔偿),得由交警队处理。

  这位张院长还表示,医院并不是不承担责任,但是必须要等到交警大队给出最终的调查结果才行。

  院长:不是医院不想掏钱,而是交警队没处理,还没处理好呢。处理结果还没出来,又不是我们来处理这个事情。

  记者:那就是说咱们只要等结果一出来,咱们医院是一定会全力配合的。

  院长:对对对。

  目前,死者家属和院方都在等待交警部门给出最终的调查结果。但在结果出来之前,依然有很多疑问值得我们关注。车上没有病人的救护车又算不算执行公务?救护车闯了红灯又撞了人到底该又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肇事的救护车闯红灯时是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是这起案件定责的关键。

  汤维建:这个案件最主要要考虑到他有两个特点,第一这是一个救护车,第二它是在执行公务。救护车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紧急情况下、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有一些闯红灯等的特权,因此造成伤亡的后果,在法律上应该是免责的。司机,不能够认为他是犯罪的。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应该加以确定,就是说他确实有证据表明,他是去抢救病人。这个并不是说你开着救护车就可以乱闯红灯,而是说救护车一定是在执行公务。那么现在这个救护车上是没有病人的,现在就要有证据来表明他确实是去抢救病人。

  如果确实如肇事方所说,救护车当时闯红灯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汤维建教授认为肇事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汤维建:首先,我认为,刑事责任是构不成的,它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司机在主观上不能认定他闯红灯是有过错的。因此交通肇事罪是不能构成的。但民事上面,发生了死亡的后果,造成了损失,那应该是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汤维建教授表示医院方面肯定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汤维建:这个责任应该由他的单位,也就是这个医院承担。因为这个是一个公务行为,或者说是一个单位的职务行为。也就是说驾驶员是代表医院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所以他在这个过程当中,只要主观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责任的。即使我们退一步说,驾驶员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主观上是有一定的过错的,这个也应该由单位先行向死亡人的家属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损失以后,如果单位认为这个驾驶员主观上有过错,他们可以再另行向这个司机追偿,行使他的追偿权。这个不影响医院对受害的家属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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