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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方案公布:重点针对生态环境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温如军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日上午,已于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公布。方案要求,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

  范围 重点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关于试点的案件范围,试点阶段,方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诉求 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关于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

  方案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解读 检察机关有调查权 能解决取证、举证难题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肖玮说。

  肖玮表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是公益诉讼的“拦路虎”,因此而终止的公益诉讼并不鲜见。对此,肖玮表示,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对行政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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