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昨天,最高检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方案》规定,包括北京在内的13个省区市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检察院,试点期限为二年。据了解,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释疑
1.试点的范围
《方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试点的条件
《方案》规定,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最高检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3.试点的程序
《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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