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中新社发 陈骥旻 摄
中新网7月9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关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07年版本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稿》新增规定: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
《意见稿》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意见稿》明确,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扩大宣传药品说明书之外的功效,误导消费者等内容。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同时,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此外,药品广告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不得以未成年人名义介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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