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7月15日电 (张林虎 王寅生)牧草补贴本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身为一村之长,不为村民谋福利,反而利用手中特权,虚报冒领牧草良种补贴款。15日,记者获悉,经呼和浩特市和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林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为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良种补贴政策,内蒙古制定了“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对生产中使用牧草良种的农牧民和其他生产者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12年当年新种优质牧草每亩补贴50元,一次性补给;2010年以前的优质多年生牧草保留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达到亩产标准以上给予补贴);优质一年生牧草牧区、半农牧区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2012年当年新建饲用灌木补贴标准为10元/亩,2011年保留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亩。
刘某某于2012年9月经选举开始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在负责该村的牧草良种补贴工作期间,看到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便打起了虚报牧草亩数,冒领国家补贴款的主意,后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1年以自己的名义虚报364亩保有面积,以刘某的名义虚报153.9亩保有面积,共计领取牧草良种补贴款5179元;2012年,再次以自己的名义虚报柠条种植面积500亩,连续领取两年的补贴款10000元。后经查,刘某某共计虚报冒领牧草良种补贴款15179元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牧草良种补贴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刘某某积极退缴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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