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亮 通讯员熊韬 二十多年前购买的房产,二十多年后发现土地已登记在另一家房产公司名下,珠海市民黄秀容质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出错,将后者告上了法庭。但因过了20年诉讼时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被驳回。
私宅被登记在他人名下
据黄女士在起诉书中投诉,其1993年经合法手续取得了珠海市前山镇新马路49号一座私宅,同年6月政府还为其核发了房屋产权证,注明房屋建筑面积175 .96平米。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该块地和房屋未经法定征收程序,也未给予任何补偿,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却早在1992年12月31日又登记至珠海市亿安发展公司,此后该块地在权属、性质几经调整,于2006年7月最终登记在另一家房产公司名下,土地用途也从过去的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
黄秀容说,对于私宅被登记在他人名下一事,其多年来一直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其间珠海市国土局还于1998年给她颁发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其翻建房屋,这也从侧面证明她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希望房产登记中心撤销此前发出的登记证书,保护其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终审裁定已过起诉时效
针对当事人的投诉,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回应,按照规定,涉及不动产的争议,起诉期限最长为20年,而争议地块早在1992年就登记在他人名下,黄秀容直到2013年才提起诉讼,登记发证时间距离其起诉时间相隔21年。另据了解,因该地块的争议,黄秀容2009年也与国土部门打过官司,这意味着至少在2009年,黄秀容就已经知晓该地块的登记情况,但其直到2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实效。
经过一审、二审,珠海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行政裁定,支持了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主张,认定该案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黄秀容最迟应在2012年12月31日提起诉讼,但她直至2013年12月23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黄秀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延长期限”及“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事实,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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