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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身会所游泳身亡 会所承担一半责任赔43万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62岁的沈先生在小区内的游泳健身会所游泳时死亡,因认为会所经营者存在过错,沈先生的老伴儿和女儿诉至法院索赔。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令其承担一半责任,判赔家属各项损失43万余元。

  2013年7月16日,沈先生在小区会所办理了健身卡,缴费1810元成为会员,有效期两年。

  据沈先生的家人讲,2014年10月5日中午12点半左右,沈先生游泳时溺水,当时救生员没有发现,而是被一起游泳的其他顾客发现并拖拽上岸,120急救人员大约20分钟赶到。

  在此期间,游泳馆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沈先生采取施救措施。120赶到后经检查,沈先生颈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停止、心脏已停止跳动。

  沈先生的家人认为,健身俱乐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沈先生死亡,起诉索赔。

  健身俱乐部辩称,沈先生不是溺水死亡,而是在游泳过程中猝死。事发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经查,沈先生尸表未见明显致命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其外伤性及中毒性致死;结合案情分析,不排除溺水死亡。因未解剖,具体死因无法确定。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不排除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沈先生的死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具体死亡原因。

  法院认为,健身俱乐部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且在意外发生后20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沈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责任比例法院确定为50%。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俱乐部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费等38.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ews.sohu.com true 法制晚报 https://news.sohu.com/20150720/n417135038.shtml report 843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宁)62岁的沈先生在小区内的游泳健身会所游泳时死亡,因认为会所经营者存在过错,沈先生的老伴儿和女儿诉至法院索赔。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认定经营
(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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