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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会所游泳死亡 法院判会所负半责赔43万

来源:新京报 作者:林野

  新京报快讯(记者林野)62岁的沈先生在小区游泳健身会所游泳时死亡,因认为会所经营者存在过错,沈先生的老伴儿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付各项损失。今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判令经营者承担一半责任,赔家属各项损失43万余元。

  2013年7月16日,沈先生办理了自家小区游泳健身会所的健身卡,此后沈先生经常到会所内的游泳馆游泳。2014年10月5日12点半左右,沈先生在会所内游泳馆游泳期间不幸身亡。

  家人称,事发时,沈先生并非被救生员发现,而是被一起游泳的其他顾客发现并拖拽上岸,120急救人员大约20分钟赶到,在此期间,游泳馆无任何工作人员对沈先生及时采取施救措施。120赶到后,沈先生已经死亡,后送至中日友好医院,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沈先生的家人认为,游泳健身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万余元。

  会所方认为,沈先生的死亡原因不是溺水,而是游泳过程中猝死。事发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庭审中,沈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溺水?”该俱乐部主张沈先生系在游泳过程中猝死,并提交了《朝阳区急救站处方笺》,该处方笺记载沈先生“急救临床诊断:猝死?”沈先生的家人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120到现场进行了急救,猝死后面同样也打了问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沈先生的死亡原因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具体死亡原因。法院认为游泳健身会所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且在意外发生后20分钟内未采取急救措施,应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沈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50%。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北京某健身俱乐部赔偿沈先生的家人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3804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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