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北与蒙古、俄罗斯等国家接壤,有着很长的边境线。自治区成立60多年来,安定团结,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尤其得益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正确的政策。党对内蒙古的民族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着和其他民族政策的共性基础,更有着独特的内蒙古特点。
(一)
从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上升为最主要的矛盾。各民族在亡国灭种的时刻捐弃“家事”纠纷,服从“国事”大局,并肩战斗。在抗击八国联军入侵的战争中,蒙古族出身的将领僧格林沁,率领2000多名蒙古铁骑兵,在满、汉守军的配合下,英勇出击,挫败英法联军,获得了中国人民抗击外寇的第一次大捷,马克思曾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各民族联合对外形成了不可分割的血肉关系。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由的前提。这是我国民族政策形成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孙中山倡导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国民党南京政府曾设立蒙藏委员会,处理蒙藏事务。在内蒙古设置热、察、绥三个行省对蒙古民族进行分割统治。日本侵略者推行“满蒙政策”。马背上的民族是不缺乏勇气的,在民族民主革命的不同时期内蒙古的民族运动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过。一切可能的途径都探索过了,一切可能的方法都试验过了,但都未能实现民族的独立与解放。内蒙古如同一叶扁舟飘摇在中国北部版图上,各族人民在动荡不安的局势中四顾茫茫。
党对内蒙古的民族政策是在长期的革命探索和实践中形成的。随着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实践,认识上有过不同程度的深化。在建党初期我党并未提出民族区域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政策,在探索过程中党虽然曾经提出过联邦制和民族自决,但实践证明都是不成熟、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最终证明是行不通的。历史最终的选择告诉我们,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是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最佳选择。
(二)
内蒙古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的解放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共产党最早关注的民族问题。早在讨论建党问题的时候,毛泽东就发表了帮助蒙古等少数民族实现自治自决的重要主张。中国共产党二大宣言提出:“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同时为了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因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再联合为中华联邦共和国。”首次从政治上经济上分析了包括内蒙古在内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并据此制定了民族问题纲领。之后,李大钊、陈独秀等也就蒙古民族问题发表了重要论述,反映了当时党的主要创始人对蒙古民族问题和蒙古解放事业的重视。以此为起点,中国共产党在其纲领、章程和决议中都列入了民族问题的内容。而且只要提到民族问题的时候,蒙古民族问题总是被列在首位,并专门作出对蒙古问题的决议,发出了一系列对内蒙古工作的指示、决定,对于内蒙古的民族问题和革命斗争也进行了步步深入的分析研究。
建党初期,我党曾经尝试提出在联邦制内建立自治邦的形式。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当时的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分散的俄国实行联邦制,是因为原来边疆许多民族都是独立国家,是必要的。我国各民族团结紧密,不需要“过渡形式”来达到统一。当时,共产国际提出民族自决权是解决殖民地、半殖民地问题的纲领,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俄国又取得了成功,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榜样。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成员,就很自然地接受了共产国际的基本观点。1935年的毛儿盖会议也提到少数民族有独立的自由权。红军在长征途中为建立少数民族自己的政权还作过一系列尝试。史载,1936年5月红军在经过西康藏区时,曾帮助藏族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博巴政府。在冕宁县成立了彝汉人民联合政府一一冕宁县苏维埃政府。这些情况反映了党在这一时期理论上对自治、自决的概念还不十分清楚。当时究竟如何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还处于探索之中。这些尝试、探索为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转变提供了依据。
(三)
从建党到抗日战争爆发,中国共产党对于认识国内民族问题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可以说在内蒙古经历了这一探索的全过程。1935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阐述了党对内蒙古革命的方针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内蒙古的实际,系统阐述内蒙古民族问题,指导内蒙古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党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放弃了联邦制设想,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而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明确了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中国历来的统治阶级以及帝国主义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剥削和侵略、奴役的问题;承认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主张各民族平等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并初步确立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民族问题从来不是孤立的问题,它同社会发展的问题紧密相联,并受革命发展阶段的制约。1936年,党在《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明确指出:“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面前都发生亡国的危险,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最亲密的团结起来,以加强抵抗侵略的力量。中国各民族间的仇视和离散,将被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来奴役这些民族。”日本利用满清末代皇帝溥仪在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把东北三省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他们还打着支持“内蒙独立自治”的旗号,挑动内蒙古独立,实际上是要变内蒙古为其殖民地。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了党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民族政策,对我国民族问题发展规律进行了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纲领和政策,即:“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应赞助他们发展用自己语言文字文化教育;纠正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的态度和各族接触,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语言、文字与行动。”这是建党以来第一次全面地提出了党关于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政策。
1939年中央成立了西北工作委员会,研究西北五省的民族问题。建立了民族学院,设置民族问题研究室,专门研究民族理论、民族问题。1940年制定了两个提纲,即:《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成为抗日战争时期我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两个提纲都明确提出: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蒙回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并实现建立统一的三民主义的新共和国,提出了民族自治、建立自治区域的问题。陕甘宁边区还做过许多民族区域自治(当时叫民族自治或自治政权)的试验,在自治政权的性质、地位、自治政权的民族组成和如何行使自治权等方面都为建国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理论的政策的和实践的依据。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汉族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在民族自治地方汉族居民还占多数,因此分别建立民族国家显然是不适宜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政治上的相互渗透,文化上的相互吸收,语言、习俗等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相互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在对外国侵略者的斗争中各民族团结一致,前仆后继,这些综合因素,形成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社会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地区发动了大规模的自治运动,进行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通过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广泛地团结了蒙古民族各阶层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战胜了反动的民族运动,争取了各种民族解放的力量,开展了自卫解放战争和民主改革运动,粉碎了国民党的进攻,建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奠定了实现全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实基础,开辟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
1949年9月29日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共同纲领》还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建国前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无疑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借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情况;有内在因素,也有外来影响;有政治上的条件,又有经济上的条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合乎国情、顺乎民心的,是历史的正确抉择。正如周恩来同志所说的那样:“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这样的政策和制度,必然有强大的生命力,随着时代的前进,将进一步发挥出巨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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