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设电网捕猎被电死 同行两同伴均获刑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旬邑县人民法院
郭强闲在家里没事,便和同村的王斌在聊天时,提议共同出资购买电猫捕猎器用来打猎。
2014年7、8月份,郭强以4800元网购电猫捕猎器一套,王斌等三人分别向郭强出资1000元、1200元、1000元。随后,几人用电猫捕猎器在甘肃省正宁县与陕西省旬邑县交界一带的山林进行狩猎。
2014年10月18日,郭强叫来同事张炫及王斌去打猎,三人将电猫捕猎器装在张炫的车上,由张炫驾驶车辆载着郭强、王斌,来到与正宁县刘家店林场接壤的旬邑县马栏林场油坊湾区域内设伏打猎。
到达目的地后,郭强负责安装电猫捕猎器,王斌负责寻找木棍,张炫负责搬运木棍,并帮助拆线等辅助工作,捕猎器安装通电后等候猎物闯网。
三人等候至次日清晨,没发现任何猎物后,便拆除了部分架设在小路上的电网,留了一部分未关电源,就离开了现场。
次日下午,郭强和王斌再次进入电猫捕猎器设伏现场,二人合作增大电猫捕猎器设伏范围时,郭强不慎触电死亡。经鉴定,郭强系遭电击致死。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庭审上,王斌、张炫均表示自己很冤枉,“我们都知道用电猫捕猎器捕猎是违法的,过来帮忙也是碍于朋友情面。”
法院审理认为,王斌、张炫与郭强私设电网狩猎,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查,王斌具有犯罪前科,张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作用最小。且该案中,共同出资购买电猫捕猎器者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最终,旬邑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斌有期徒刑一年;张炫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笔记心情:要是能说个不字,或许能避免一场悲剧,再碍于情面,也不能干违法的事情。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