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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大贩运毒品案二审 缉毒警“隐身”出庭作证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8月10日电  (记者 申冉)运贩冰毒26公斤的“毒枭”一审“零口供”被判死刑,不服上诉,二审庭上,缉毒警为证其罪,“隐身”出庭作证。10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中国2014《刑事诉讼法法条》对证人保护条例修改后,该院首次启动出庭证人保护程序,以便为二审判决结果提供重要证据。该案二审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审理。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起特大贩毒运毒案件的主要嫌疑人、“老板”唐某,负责将大量冰毒从深圳运往南京,“中间人”冯某则负责联系南京的买家伏某等人,一旦买卖敲定,再由“运输人”唐某安排李某和郭某给买家送货。经查,这伙分工明确的贩毒组织涉嫌贩卖、运送的冰毒总数高达26公斤。2013年10月16日,郭某在接收了唐某安排大巴运过来的10公斤冰毒后,被警方当场抓获。

  一审中,唐某坚持不认识李某、冯某等人,更称自己是受一名叫兴哥的人指使运货,对于货物是什么毫不知情。

  虽然唐某在一审中“零口供”拒不认罪,但鉴于其他被告人的口供都指证唐某为主要“指使人”,又有抓获郭某时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的3段录像作为指证其的关键证据之一, 一审判决结果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零口供”的唐某死刑,李某、冯某被判处死缓,不满18周岁的郭某获刑9年。

  随后,唐某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缺乏关键性证据为由提起上诉。他的手下李某、郭某,也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对于这起特大贩毒运毒案,司法机关极为重视,由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出庭公诉。

  为了对关键证据予以支持,江苏高院决定通过出庭证人保护程序,要求该案的重要证人之一、现场抓获郭某的缉毒民警出庭作证。

  该案审讯当日,缉毒民警在证人室通过同步视频方式在庭审现场作证。在现场,警方证人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两侧的大屏幕上,民警的脸部被打了马赛克,声音做了处理。作证过程中,该名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都被隐去。

  警方证人确认,作为关键证据的3段视频是自己在抓捕郭某的当天,在郭某的暂住地用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中的内容系抓捕、勘察、搜查的全过程,视频均为原始画面,未做剪辑。

  而根据这3段视频记录:在郭某被抓获时,恰巧唐某先后3次打电话给郭某询问货物情况,并指挥其将500克冰毒运某处。

  证人郭某也当庭确认,视频的内容是真实的,“唐某是老板负责发货,自己和李某负责接货,冯某负责找下家,然后自己和李某再去送货。唐某对于运送的货物是冰毒,是完全知情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审判结果将择日宣布。

  2014年,中国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相较于原法的笼统定义,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有了较为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措施。

  据新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news.sohu.com false 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sh/2015/08-10/7458212.shtml report 1792 中新网南京8月10日电(记者申冉)运贩冰毒26公斤的“毒枭”一审“零口供”被判死刑,不服上诉,二审庭上,缉毒警为证其罪,“隐身”出庭作证。10日,记者从江苏省高
(责任编辑:UN660) 原标题:江苏特大贩运毒品案二审 缉毒警“隐身”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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