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晚11点多,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相当惨烈,火光冲天,方圆十公里可见蘑菇云,数十公里外有震感,爆炸点300米外数百辆汽车被烧仅剩框架。呜呼,安全管理不能不慎。目前,相关企业负责人已经被控制。
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从刑法上来说,如果排除人为的放火(罪)、失火(罪),则最有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当地的危险品监管机关人员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在其中还有不当利益输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受贿罪、玩忽职守两罪并罚。失察、失职的天津各级地方行政官员,亦应当依法予以追责。忍不住质疑:这么危险的仓库,距离居民区这么近,当初是如何规划的?应当远离才是。
从民法上来说,因爆炸引起的各种损失,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侵权的相关企业予以赔偿。但是,损失如此巨大,相关企业未必赔偿得起,或会破产,故对于不足部分,国家应予妥善处理。安全管理,预防在先。“枪炮响起,法律无声”,爆炸那刻,抢救第一,但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管理,才能未雨绸缪,最大限度避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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