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双重背景下,此次草案在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一旦表决通过,被判死缓的贪腐分子由于不能减刑假释,将会面临把“牢底坐穿”。那么,除此之外,刑法中新增“终身监禁”还有几层用深意呢?
一、再次发出从严惩腐的强烈信号
党中央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对腐败分子毫不手软,一大批“老虎”落马,大量“苍蝇”被拍,社会风气为之一变。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被不法者利用的现象。对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织密制度的笼子,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才能对贪腐形成足够震慑。
二、用制度封堵了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
观察人士指出,这一举措,用制度封堵了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彰显了中国强力推进反腐的决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系反腐又一利器 彻底打碎巨贪幻想
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深藏不露的腐败分子陆续被挖出来,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他们的贪腐数额大得惊人,这也反映出反腐形势依然严峻。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规定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这个“终身监禁”的提出无疑是司法上的重大进步,而对那些犯有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贪官来说,虽然逃避了死刑,但是将进入“死罪可免,活罪难免”的境地,届时,他们将终身失去自由,为他们疯狂的贪腐行为付出代价。当然,“终身监禁”这枚重磅法律“炸弹”,也将起到更加强烈的威慑、震慑作用,也就是说,贪官们如若再不收手,还想大贪特贪,为所欲为,只能让自己的后半生在牢房里度过。
“终身监禁”是反腐又一利器,不仅堵死了犯有重大贪污受贿罪的贪官谋求减刑、假释的通道,而且彻底打破了他们重返社会的幻想,也迫使依然不收手的大小贪官们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面对“终身监禁”,是自由可贵,还是牢饭喷香?从而时刻提醒自己,别再走贪污腐败的不归路,珍惜当下的自由生活,以清廉之身远离“终身监禁”的牢狱之灾。
四、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越来越宽容,从各种残酷的肉刑到死刑再到废止死刑,这一过程必须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发展。由被剥夺生命到将“牢底坐穿”,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顺应世界先进潮流的趋势,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新闻延伸:
搞了腐败,"特赦"无,"终身监禁"有
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容,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无论是从党的性质宗旨还是从人心向背来看,“特赦贪官”的论调缺乏党心民意支持,贪腐了还想着“既往不咎”或“网开一面”的美梦就别做了。
不仅如此,刺破贪污受贿罪犯“黄粱梦”的另一柄法律之剑已经高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搞了腐败,“特赦”无,“终身监禁”有——其意皆谓“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这条脉络连接着昨天、今天,也指向未来。
“终身监禁”尚需司法解释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刑事新规在适用上尚不明确,或需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示。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在这里,“普通死缓”与“特别死缓”的司法界限,显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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