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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性暴力、同居也应纳入反家暴法

来源:澎湃

  8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委员建议,除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外,还应将性暴力以及恐吓、辱骂等精神暴力纳入反家暴法。此外,还有委员建议,除中小学、幼儿园和医疗机构外,还应将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纳入应当及时报案范围。

  委员建议:性暴力、精神暴力也应纳入反家暴法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针对上述规定,陈蔚文委员认为,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现在的规定主要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

  王其江委员也认为,上述规定是从传统暴力的范围来表述的,依现代的观点,家庭暴力应不止这些。比如美国的法律即规定,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谋求保持对另一方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澳大利亚的法律认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犯下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即为家庭暴力。“从这个角度看,草案规定的表述太狭义。”

  庞丽娟委员认为,在实践当中,像精神暴力、性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具有深刻性和严重性的影响。因此,为更符合总则和立法宗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建议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上,除了身体暴力外,还应该涵盖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不过王其江委员还认为,从我国实际出发,作为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把父母对子女轻微的体罚、训斥、管教都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内,不适用我国的国情,也缺乏操作性,建议从这方面作修改。

  委员建议:同居关系也应纳入反家暴法

  《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但在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联合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却明确在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

  “同居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但性质一样。”孙大发委员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扩大至具有同居、伴侣等关系的人员之间。

  苏辉委员建议,在“家庭成员”后增加一句话:“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实施侵害行为”。

  委员建议:村委会、居委会发现家暴也应当报案

  为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两类人员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按上述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作出处罚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包括李景田、王乃坤、方新等在内的多位委员建议,将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纳入应当及时报案范围。

  方新委员认为,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遍布城乡社区,最接近易受家暴的弱势人群,也往往是家暴受害人最早去投诉和申诉的组织。因此,规定基层组织接到相关的投诉、反映或求助后,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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