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索赔2.89亿元,立案超过两年,开庭超过20个月的刘光嘉、朱周荣诉上海闵行区政府行政赔偿案,终于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宣判。
由于该案涉及赔偿金额巨大,相关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曾是时任闵行区政协副主席王胜扬之子,加之庭审时原告又拿出一段疑似政府官员在拆迁现场“抢劫分赃”的视频,案件一度备受关注。(详见本报2013年12月13日《上海一私人博物馆强拆案的背后》及2013年12月16日《上海索赔近3亿的拆迁案庭审争议》)
在判决中,长宁区法院称,闵行区政府的强制搬迁有职权依据,无明显程序不当,且将公证视频解读为当场分赃“明显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最终长宁法院判决闵行区政府需要对有直接证据的可搬而未搬的物品赔偿50万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拆迁违法以及其他多项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胡炯明表示,法院判决中对拆迁合法性的论证存在问题,且对“分赃视频”只一句话带过,不能说服原告,原告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认定强制搬迁合法
该案源于2012年4月27日的一次强拆—当天,闵行区政府对上海西南郊闵行区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刘光嘉户宅基地上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进行了“强制搬迁”。
此前,上海本地媒体乃至中央电视台都对该博物馆进行过报道。七旬老人刘光嘉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开始搜罗奇石盆景,历经20余年,奇石盆景博物馆初具规模。
整个私人博物馆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两块,包括刘光嘉所拥有的宅基地和承包的鱼塘土地。其中宅基地的面积为582平方米,上面有4间共计407平方米面积的合法建筑。鱼塘的面积则存在争议,刘家表示经过测量为4800平方米,政府方面凭借一张俯拍的照片认为约2000平方米。
刘家表示,之前闵行区政府获得的一系列拆迁许可证手续,只包括宅基地部分,因而整个拆迁范围明显超过许可,属于非法拆迁。
但长宁区法院并未认可这一说法。长宁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从拆迁许可证、评估分户报告、裁决申请及裁决书内容看,均将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补偿与搬迁范围;从强迁申请、预案、裁定书、执行通知与公告内容看,‘搬离原址’亦包括鱼塘在内的整个庭院”。此外,“结合本市拆迁政策,房前屋后绿化及附属物一般在拆迁中予以补偿”,因此法院认定强拆未超越范围。
这一认定对整个判决影响很大。法院指出,因强制拆迁不存在法律程序问题,而政府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被拆迁人,依法组织拆迁时是“将室内外可搬迁物品强制搬离”,对不可搬迁的物品没有赔偿责任。
在原告提出的18项行政赔偿诉求中,涉及的大型假山石、地栽苗木以及“博物馆”本身的重建、物损等,均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搬迁物品,不予支持相关的赔偿诉请。这几项赔偿诉请中,“博物馆”的重建、物损费用高达7800万元。
原告并不认同法院的判决。律师胡炯明表示,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上海啸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啸宇公司”)获得的拆迁许可证中,注明的拆迁面积只有1000平方米。此外,啸宇公司申请强拆的裁决申请书中,同样未提到鱼塘的拆迁内容,申请中的补偿款计算中明细列表里,也没有计算鱼塘部分的补偿。
“啸宇公司的申请中都不包括鱼塘,补偿也没提,不明白法院是怎么认定这4000多平方米的拆迁合法的?”胡炯明认为,判决对拆迁合法性的认定明显存在问题。
认定被告对“抢劫视频”的回应“有理有据”
本案中曾广泛引发舆论关注的,是一小段经过剪辑的“疑似官员现场分赃视频”。
这段来自闵行区公证处提供的《1087公证书》视频,原时长约11分44秒,是闵行区公证处对原告宅基地上407.91平方米房屋内情况的公证。
视频中,摄像机基本都是对刘家房间现状进行拍摄,并没有出现公证员对现场清点造册的画面,也听不到明确的公证字样,视频中偶尔可以听到移动重物的声音。
视频中能够多次听到有人向公证员强调,“不要把我拍进去”,工作人员在上楼公证前问,“不知道你们是否清理光了?不然待会我们跑上去就麻烦了!”
此外,视频中还能听到有人询问,“里面藏的什么东西?……好一点的镯头(手镯)有吗?要老价钿(昂贵)镯头”,以及有人向负责人请示,“这里有玉器之类的东西,可以拿吗?”该负责人回答,“算你们的了”之类的对话。
刘光嘉之子刘文浩曾在法庭上称,自己最初拿到这段录像时并没有声音,后来是请专人进行视频分析才发现了这些疑似分赃的对话。刘文浩称,这足以证明拆迁当天发生的是一场公开的洗劫。
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张鹏峰在庭上表示,这些内容实际上是割裂了具体的对话场景而误导了公众,被挑选出的对话完全是正常的公证工作流程。张鹏峰还特别提到,提示公证人员不要把别人拍到,是因为公证本来就不应该拍摄到公证内容以外的内容。而上楼之前问“是否清理光了”,实际上是正当的程序,是清理人员先上去清理。
长宁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过多论述这段视频,只是认定,“原告将1087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明显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当庭反驳意见有理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长宁法院还指出,原告声称公证处出具的文书是虚假文书,但闵行公证处提供了详细情况说明,还将4台摄像机当庭演示,并提供原始卷宗当庭核对,作出合理解释,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胡炯明称,如此受到关注的一段视频,判决书中却只有一句话,本身就说明了一些问题。他还指出,公证视频是要拍摄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强拆过程,“对方说有人先上楼整理物品再拍是合理的。但当事人不在,整理物品的时候工作人员把东西拿走了,怎么办?”部分损失无法查明
本案中,原告共提出了18项行政赔偿请求,总计索赔金额2.89亿元,并要求闵行区政府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但长宁区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仅为50万元,没有支持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此前,原告认为,由于强拆当天,刘光嘉夫妇被带离现场,而公证视频又造假,拆迁后私人博物馆的账册遗失,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证明索赔物不存在。
这直接涉及刘家所称的在强拆中丢掉的6枚军功章、床底抽屉内的50万元现金、保险箱内的玉器、5000元现金,以及另外两只保险箱内与卧室内的黄金、首饰等赔偿诉请。
但法院没有支持“举证责任倒置”。长宁区法院认为,两位原告年事已高,抵触情绪明显,为保障人身安全避免意外,被告将其带离强拆现场并无不当。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存在,因此涉及到的相关精神损失诉求不能支持。
此外,如前文所述,法院认为强拆中的公证不存在问题,所以也就没有举证责任倒置一说,而原告未能证明上述相关物品在强拆时存在,因此这些诉请法院同样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及赔偿金额最大的部分,则是公证视频拍摄到的、但在移交保管公司保管后消失或者损毁的部分。
2012年4月27日强拆后,相关财物被移交给了颛艺园林公司代管。刘家最初并不知晓相关财物的保管情况,直到2012年8月,媒体报道后,才有公司联系刘文浩进行归还交接事宜。而到2013年9月2日、3日长宁区法院组织物品清点时,刘家才得以计算这部分物品的损失。长宁区法院在判决中称,啸宇公司在清点时表示不推诿搬迁补偿义务和物品保管义务,希望原告尽快办理保管物品交接,但原告拒绝在案件审结前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这部分损失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被告闵行区政府造成的。此外,原告没有办理搬迁物品领取交接手续,导致法院对这部分损失的种类、数量及原因无法查明,因此这部分赔偿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原告可另谋途径解决”。
但刘文浩称,2013年9月清点时,法院已经查封了相关物品,所以他没法拿回相关的物品。胡炯明则认为,这种说法是将过错推到啸宇公司头上,“啸宇公司只做了这一个项目,我们去找它赔,它破产了,我们怎么办?”
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披露,啸宇公司具有明显权力背景,该公司是以邀标的方式拿下刘家所在的这块地,公司的唯一项目就是这块地上的“畅馨园”小区。该公司的股权曾多次变动,曾任闵行区政协副主席、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胜扬的儿子、妻子先后出现在股东名单中。
最终,长宁区法院认定赔偿的,只有被强拆后,刘文浩赶回现场拍摄的视频中拍到的,可以搬迁而没有搬迁的盆景,以及公证书中提到的一些观赏鱼,前者认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后者则为20万元,总计赔偿50万元。
此外,公证视频中拍摄到的应该搬而未搬的布谷钟和水晶吊灯,原告曾提出只需要象征性赔偿1元以及赔礼道歉。因为认定拆迁不存在问题,法院仅支持了1元的赔偿金额,未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请。
本案立案以来,刘文浩一直通过新浪微博发声。8月26日宣判之后,刘文浩的微博内容无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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